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怎么认定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怎么认定的(一)关于罪与非罪的认定1.关于侵犯的对象是否为“商业秘密”的认定上文对商业秘密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简单概括,虽然以范围列举的方式已经很明确具体,但关于“商业秘密”认定还存有一定争议,包括时代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的不同形式商业秘密的认定,例如关于网络中有关数据资料的认定;还包括技术信息的关键组成部分、技术信息组成部分的组合但不是技术信息整体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等。2.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方式的认定困境是否实施了本罪规定的危害行为是认定构成本罪的行为条件,在认定行为方式中刑法将其援引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已实施多年,不但具有滞后性,不能穷尽现实中所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在规定的行为方式上也缺乏经济领域与刑事领域区别。3.侵犯商业秘密是否构成“重大损失”的认定是否属于“重大损失”关系到侵犯商业秘密是否构成犯罪,而现行刑法和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对“重大损失”的规定并不具体,尤其是对于新形式、新内容商业秘密的价值也没有界定标准,司法实务中对损失的计算范围、计算方式也存在诸多困惑,价值,尤其是许多技术性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专业性极强,因此对于“重大损失”的计算和认定是此类案件办理中的重点也是难点问题。(二)关于适用罪名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实践中经常与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盗窃罪、侵犯国家秘密罪之间产生区分难点,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就包含着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破坏,也是对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生产经营者的非法竞争。商业秘密是一种秘密,被权利人采取了保护性措施,侵犯商业秘密也一定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并进行权力滥用,因此也会产生与盗窃罪的竞合。而从内容方面,商业秘密在内容上有时会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某种情况下可能同时成为国家秘密,侵犯此类商业秘密也会同时触犯了侵犯国家秘密罪。(三)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共同犯罪认定难点问题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视,因此也都采取了保护措施,作为单个个体来说想要侵犯商业秘密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于掌握或者能够轻易获得商业秘密的主体来说,单个人完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是可能的,实践中这种带着原企业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秘密等离职的也不在少数。还有一类情况是虽然不能掌握单位的商业秘密,但是与其他人联合并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来实施盗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现实中企业竞争对手利用其内部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共同犯罪行为十分普遍。例如恶意第三人指使他人获取被害人的商业秘密并共同使用的,是构成共同犯罪还是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二、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对象的商业秘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商业秘密的条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完全一致,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但是对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和“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性)在刑法上的认定还存在模糊。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表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中“公众”的含义较为含糊。通常认为,在现有公开发行的技术文献中能检索到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如不能检索到,一般作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专有技术认定。但是如果从能检索到的公知技术中通过推理、计算和简单改进的技术是否为专有技术,在认定上有一定的难度。如果争有只是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公开,根据公开的技术加以改进和演变或进行进一步研究开发后得出与权利人一样的技术能否认定侵权,也是办理此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从能检索到的公知技术中通过推理、计算和简单改进的技术不能作为专有技术,因为所谓“专有”最重要的特征是其独创性。如果一种技术只要是具有一般知识的人就可以从公知技术中推演出来,那就谈不上有独创性,也就无所谓“专有了”。其二,“采取保密措施”的认定。“采取保密措施”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达到何种程度可以认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同样是认定的难点。这些问题确实亟待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就一般情况而言,如果这种改进没有质的变化,只是数量、特性的增减,可以认定是侵权;如果发生质的变化,与原有技术相比已经有很大的飞跃,可以不认为是侵权。从刑法理论上讲,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财产,因此造成的损失不仅限于量的损失,还应包括一种“无形减损”,即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在实际上遭受的竞争优势和竞争能力等的丧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的解释的内容是怎样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明白的是,法律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因为法律也是需要适应我们的现实生活的发展的,因此,我国会对于一些法律当时规定的不是很具体的地方进行解释,我国刑诉法就有解释的规定,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的解释的内容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数个有期徒刑采用什么原则
      《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加重是《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当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时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限制加重原则中的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总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的时候...


·最新串标罪追诉标准如何规定的
      最新串标罪追诉标准如何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


·故意伤害罪自首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求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达到了轻伤及其以上才行,否则的话只会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自然不会涉及到刑事责任。而这个过程中,行为人伤人之后可能又到公安机关自首,那故意伤害罪自首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故意伤害罪要判多少年 故意伤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是什么 属于刑事并且附带民事诉讼的这些刑事案件,关于被告方的刑事责任是由公诉方提起诉讼的,但是造成的民事纠纷还是需要有案件的原告方委托给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诉讼书的,律师的这种代理权限当然是通过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凭证的。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怎么申诉,刑事案件如何申诉
      刑事案件怎么申诉,刑事案件如何申诉一、哪些人可以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


·刑事犯罪构成轻伤判多久?
      刑事犯罪构成轻伤判多久?1、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但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不构成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打架致使被害...


·非法集资最后金额多大才算犯罪?
      在受害人发现自己的钱财是被非法集资者占有后,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但是并不是所有经举报的案件公安机关都会立案处理的,只有在受理后经过调查,确认满足非法集资的金额满足立案条件的,才会立案侦查。那么,你是否知道非法集资最后金额多大才算犯罪? 一、非法集资最后金额多大才算犯罪? 非法集...


·刑法中故意伤害在中院一审吗
      刑法中故意伤害在中院一审吗?故意伤害罪一般是在基层法院审理。基本上没有到中级法院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


·行贿罪法律法规有哪些?
      由于各级国家机关是人民行使权利的地方,故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职权是比较高的,存在着公民向国家机关的职员行贿,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形,此时,经相关人士举报,相关司法机关会介入调查,发现符合行贿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会以行贿罪论处。 行贿罪法律法规: 一、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


·缓刑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吗?
      缓刑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吗?缓刑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撤销缓刑,依法判决。《刑法》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