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老人遗产继承需要哪些材料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老人遗产继承需要哪些材料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需为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证明,如:死亡人员销户后的人口信息表;也可是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裁定书。2、遗产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存折或存单,其他财产如股票、基金、公积金、保险金等,需由相关单位出具附有账户号和财产数额的证明文件。办理房产继承还须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调取《房屋信息摘要》。3、死者生前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须详细写明死者的父母亲情况、配偶情况、子女情况,已死亡的人员可不写身份证号码。4、其他证明文件,如独生子女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宅基地不能直接作为遗产继承,而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继承者在继承该房屋的前提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自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是该使用权行使是受限制的。继承者不能对该继承房屋进行修缮、拆建,直到该房屋灭失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依据我国法律,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房屋所有人的,也就说李某有权继承的是父母留下来的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我们所说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说的都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是无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



·有外孙女继承的权利吗?
      有外孙女继承的权利吗?外孙子女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有继承权。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代位继承的共有权确认纠纷是怎么规定的?
      代位继承的共有权确认纠纷是怎么规定的? 遗嘱具有否定法定继承的法律效力。有遗嘱的,遗产先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才按法定继承顺序处理。所以说,遗嘱不仅可以否定代位继承权,还可以直接否定法定继承权。(一)代位继承的取得的条件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


·父母离婚子女能否继承财产当然有继承权。无论父母是否离婚
      父母离婚子女能否继承财产当然有继承权。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不会影响儿女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什么情形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什么情形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


·一、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一、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有继承权, 1、首先需要明确享有继承权的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其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其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


·离婚后小孩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
      离婚后小孩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夫妻遗产继承要注意什么问题1.以婚姻关系为基础
      夫妻遗产继承要注意什么问题1.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夫妻间的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夫妻间继承权的产生以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夫妻登记结婚后尚未同居或同居时间很短,配偶一方死亡的,其配偶继承权应依法承认。认定是事实婚姻的,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非法同居、或婚姻...


·死后的保险赔偿是不是遗产
      死后的保险赔偿是不是遗产保险金是否算遗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


·儿子死亡儿媳妇有无继承权?
      儿子死亡儿媳妇有无继承权?儿子死亡儿媳妇有继承权,我国法律上对于继承权的认定范围是: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配偶与子女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配偶与子女的继承顺序是什么?配偶,就是我们平常日常生活中俗称的“夫妻”,一般情况下在一段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男女双方就可以成为彼此的配偶,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存在的,它是其他亲属血亲关系(子女)发生的前提基础,而子女就是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生的婚生儿女,同时夫妻双方...


·一、起诉继承遗产需要材料有哪些?
      一、起诉继承遗产需要材料有哪些?(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