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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合同变更索赔产生的根本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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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合同变更索赔产生的根本原因有哪些?合同变更索赔产生的根本原因有合同矛盾或存在缺陷、遗漏或错误,这些常反映为设计和施工规定相矛盾,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不符合或相矛盾,以及一些商务和法律条款规定有缺陷等。这时,承包商应及时将这些矛盾和缺陷及时反映给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承包商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介绍指令后,造成施工工期延长或工程成本增加,承包商可提出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予以证明后,发包人应给予相应的补偿。二、合同变更的效力有哪些?1.合同变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影响合同变更的效力在于使原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原合同并未消灭,仅是被变更部分的效力发生变化,即原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依然有效,被变更的部分不再有效,而是代由变更后的部分发生效力。换言之,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原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以及变更后的部分。任何一方对于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以及变更后部分的违反均构成违约。2.合同变更的效力指向将来根据合同效力产生的一般法理,合同变更仅对未来产生效力,不溯及原合同生效后变更前的时间。如变更前一方已经做出履行,另一方无法要求返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合同变更后有可能使一方因变更而遭受损失,受损方可否要求赔偿损失,原《民法通则》第115条(现《民法总则》已经删除)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有学者认为,是否可要求赔偿应当依变更类型来定:在法定变更中,因情势变更不原则变更合同不能要求赔偿,而因重大误解变更合同,受损方可要求赔偿损失;在约定变更中,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的,如对损失的赔偿有约定,则可按照约定获得赔偿,如未约定,应视为当事人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综合上面所说的,工程项目如果涉及到合同的变更就应该要及时的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因合同的变更而涉及到的索赔其根打开的原因就在与合同中出现的漏洞,或者是合同中所约定的其它事项,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处理,这也是避免引起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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