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构成主观要素是指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犯罪构成主观要素是指什么

一、犯罪构成主观要素是指什么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1、意识因素

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

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2、意志因素

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遥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

(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

(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 痹,因而没有预见本来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状态。

(4)轻信,是指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和行为,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成状态。

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着具体内容的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都不能成立。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分类有哪些

(一)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直接故意的概念中我们得知构成直接故意需要满足两方面,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前提。二是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们仍然得知间接故意也需要满足两方面,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二是行为人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态度是不管不顾。

(二)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我们需要注意疏忽大意过失的两点:一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其中第一个“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主要界限。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两点:一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和过失最大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不同,故意是有追求危害的想法,而过失是抵触危害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相同点是行为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不是一定)造成危险,区别在于过于自信是行为人意志上是抵触危险发生的,而间接故意放任的心态里对危险的发生不抵触。


·我国未成年犯罪惩罚要求是什么
      一、我国未成年犯罪惩罚要求是什么 触犯刑事法律,但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形。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挪用资金罪自诉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我们都知道的,很多刑事类案件,比如我们常见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故意杀人罪,这些罪都是需要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之后法院才受理,处理公诉类案件,还有很多自诉类案件,还有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的案件,刑事类案件大概就分这三种。那么关于挪用资金罪自诉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用资金罪是自诉案件吗...


·集资诈骗从犯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法制化的不断增高,法律体现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障人们群众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有关金融方面的案件日渐增多,大多数人无形之中成为了诈骗案中的受害者涉及大金额的集资诈骗罪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因为这些行为犯罪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那集资诈骗从犯的量刑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缓刑人员养老金怎么办?
      一、缓刑人员养老金怎么办?缓刑人员养老金是不缴纳的,具体情况如下: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2、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


·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新立案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新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


·犯罪未遂特征包括了哪些
      犯罪未遂特征包括了哪些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


·拒执罪诉讼申请办理中有哪些问题?
      什么是拒执罪?我相信这对我们平常很少接触法律的老百姓来说是很陌生的,几乎搞不懂这是什么意思。有人就会说了,这不就是拒绝给你执行认罪嘛。其实并不是这样。那么就带着这个问题和我们一起探讨一下什么是拒执罪以及拒执罪诉讼申请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吧。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


·法律规定犯罪预备阶段能拘留吗?
      法律规定犯罪预备阶段能拘留吗?是可以拘留的;预备犯罪,是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如果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被拘留的,一般最长不得超过37天。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什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监视居住地址在被监视者的住所,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


·广东网络诈骗量刑标准是什么?
      广东网络诈骗量刑标准是什么? 网络诈骗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犯罪人借助互联网实施的诈骗犯罪。刑法虽然规定了诈骗罪的量刑幅度,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量刑指导意见,将刑法中的刑罚规定更加细化,同时还授权地方高级法院制定地方的量刑标准。广东省也根据地区的状况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