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补偿有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补偿有吗? 一、有以下情况,解除合同,不予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若无以上情况,应予补偿
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如果您属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失职违反企业用人纪律等情况的,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并不予补偿。但是,如果没有以上情况,公司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补偿相应的金额。



·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贸易合同是进口方和出口方签订的规定了双方可行使权利和要履行义务的契约,贸易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之后、在双方都无异议的情况下签订。贸易合同涉及到的物品和资金数额较大,因此在合同制定和签订时注意事项一定要明确,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 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范文如何书写?
      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范文如何书写?__________(甲方)因___________事由,委托___________(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


·变更合同要满足什么条件
      变更合同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变更合同要满足什么条件 (1)发生了使合同基础发生变化的客观情况; (2)合同变更应经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擅自变更的合同无法律效力; (3)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协议变更应有相应的证据; (4)按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撤销权时间期限是多久
      合同撤销权时间期限是多久 一、撤销权的时间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


·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其规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其规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原则及其规则有哪些?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适当履行不同于实际...


·合同法定金的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法定金的规定是怎样的一、定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


·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
      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一、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


·怎么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时效
      怎么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时效当事人在签订了合同之后,合同可能因为缺乏法律规定的要件而无效,此时如果有资格的人向法院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话,该怎么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时效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你答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买卖合同的维修是附随义务吗
      买卖合同的维修是附随义务吗?维修义务也属于附随义务,附随义务随合同关系的不断发展,表现出不同的内容。我国合同法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通知义务2、说明义务3、协助义务4、照顾义务5、保密义务6、保护义务二、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1、附随义务的地位具有“附随性”...


·合同保全方式有哪些?
      合同保全方式有哪些?当债务人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钱财不正当减少,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时就会运用法律的武器实行合同保全,合同保全有其规定的方式,很多人不知道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保全的方式有哪些?下面由的我们为您介绍合同保全方式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合同的保全 所谓合同的保全...


·财产质押合同的内容以及注意事项
      财产质押合同的内容以及注意事项 一、财产质押合同的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