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同立遗嘱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夫妻同立遗嘱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夫妻同立遗嘱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除此之外,遗嘱有效还有以下要求: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二、自书遗嘱的写法是怎样的?

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1、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4、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三、遗嘱的格式是怎样的?

遗 嘱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所。

我患有××××病症,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

我和我妻共有财产如下:

1、房产一套,座落于某市某街某号的×平方房产×处(评估值××万元);

2、汽车两辆,车牌号分别……;

3、股票××,分别为××、××、××,各××股(去世当日市值××万元);

4、银行存款××元,存于××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帐号为:……;

5、家具及家用电器,……(列举并注明产品品牌、规格等),价值共计××万元。

7、……

留有债务如下:

1、欠××(债权人姓名)××万元,到期日为×年×月×日;

2、……

现对归我所有的份额,作出如下处理:

1、房产由父母××、××继承。

2、汽车由儿子××继承。

3、股票由妻子××继承。

4、家具及家用电器由××继承。

5、存款归还我对××的债务后,由女儿××继承。

6、骨灰由女儿××负责保管。

7、……

遗嘱由××执行,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所。

立遗嘱人签字:×××

××年×月×日

其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想要立遗嘱的话,也不是说就必须要夫妻两个人共同立遗嘱,如果双方对遗产的分配方案产生了分歧,那作为丈夫和妻子来讲,可以个人立个人的遗嘱,遗嘱中处置个人财产就行了。


·离婚后拒绝探视的理由有哪些
      有关孩子的问题一直是离婚后双方有争议很容易出现矛盾的问题。有些父母,因为自己的原因会出现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另一方对孩子进行探视,当我们遇到这类问题时,又应该怎么解决,法律上离婚后拒绝探视的理由又合理吗,怎样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下文来解决。 一、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一、结婚过彩礼离婚的时候怎么分割?
      一、结婚过彩礼离婚的时候怎么分割?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


·法律规定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法律规定什么是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根据《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二...


·国家丧葬假规定
      国家丧葬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以上...


·夫妻离婚能共同抚养孩子吗
      离婚能共同抚养孩子吗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是可以的。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法院判决都是从能否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如果有两个孩子,不一定会判决一人一个,如果能举证证明两个...


·新婚姻法关于女方陪嫁的规定是怎样的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一、《民法典》关于女方陪嫁的规定是怎样的?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


·很多夫妻在发生矛盾之后没办法解决会选择进行分局
      很多夫妻在发生矛盾之后没办法解决会选择进行分局,分局期间还是属于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的,还是认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财产共同所有,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大长期分居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长期分居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在...


·离婚中存在的三大误区
      离婚中存在的三大误区   我国是一个文化历史悠久的国家,随着历史文化的不断发展变迁,时代不断的进步,最终婚姻中实行一夫一妻制,并且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保护和规范着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但是人们可能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意识存在错误,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离婚中存在的三大误...


·一、女性变更抚养权是否可以?
      一、女性变更抚养权是否可以?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


·夫妻离婚抚养费能不给吗?
      夫妻离婚抚养费能不给吗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离婚子女抚养...


·国家刑事赔偿司法解释2023是怎么样的?
      国家刑事赔偿司法解释2023是怎么样的? 一、国家刑事赔偿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