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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留置权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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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留置权是怎样的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权,是我国在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的一种担保形式,有维护公平交易,促进社会和谐,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的功能。那么,留置权可以设定吗?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设定留置权的相关资料。
一、留置权的设定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成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主要有: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第二、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第三、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二、设定留置权要件
l、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要行使留置权,必须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个要件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必须是动产。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债权人占有的不动产上不能成立留置权。第二,必须债权人占有动产。债权人的这种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问接占有。但单纯的持有不能成立留置权,如占有辅助人虽持有动产,却并非占有人,因此不得享有留置权。第三,必须合法占有动产。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原因而占有债务人动产,如基于承揽、运输、保管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动产的占有。如果不是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如债权人以侵权行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比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成立。如果保管人对寄存人享有的是保管合同之外的其他债权而留置保管物,或者保管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要件。如果债权未到期,那么债务人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
三、法律规定
物权法之前的一些法律已经对留置权作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则专设“留置”一章,共七条,其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分别规定了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物权法参考上述法律的相关内容,特设专章对留置权作了规定。从我们对设定留置权的相关解答可以看出,留置权是属于法定抵押权,在买卖合同中并不需要双方约定,但是可以约定排除适用留置权。法律规定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有三个,包括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且要属于同一法律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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