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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开拘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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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开拘留证?

一、什么情况下能开拘留证

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向被拘留人出示的法律凭证。是在领导批准的《呈请拘留报告书》的基础上签发,为公安机关专用文书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局执行拘留的时候出示拘留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拘留证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拘留证应该有公安机关的部门领导进行审核,签发,然后公安机关携带领导开具的拘留证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拘留,并且出示拘留证。并且被拘留人应该在拘留证上面签字并按手印,如果被拘留人拒绝的,仍然可以进行拘留,只是要在拘留证上将这一情况进行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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