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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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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申请受理的原因有哪些?破产申请是指企业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但有部分企业申请破产后,法院会不予以受理,原因在于其不知破产申请受理的原因及条件有哪些。下面就由我们为各位梳理一下申请受理的原因,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一、破产申请的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或者有以上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的,或者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形式审查
判定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形式条件的工作程序,称为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本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4、债务人是否属于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实质审查
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的工作程序,称为实质审查,又称理由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就是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的确定通常需要一个调查和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实质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的审查。
四、受理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五、受理前的撤回申请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根据上文中我们的梳理,相信您已经对破产申请受理的原因有了大致了解。在当事人申请破产时不能有隐匿欺骗等行为,更不能有意或无意损毁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法律严谨又细致,不允许任何人投机取巧。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我们在此建议您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更好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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