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单位辞退员工赔偿工资应该怎样计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单位辞退员工赔偿工资应该怎样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相关的劳动者在辞退时,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相关的劳动用人单位应积极的赔偿这类劳动者的合法损失。如拒不赔偿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处罚这类违法的劳动用人单位主管领导。




·公司不给签合同还拖欠工资应该怎么办
      公司不给签合同还拖欠工资应该怎么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恶意拖欠工资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


·怎么对标准工时加班费计算 最新标准工时加班工资
      怎么对标准工时加班费计算 最新标准工时加班工资标准工时制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8小时工时制,这是很多劳动者执行的一种工时制度,除此之外还有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实践中,在标准工时制之外安排员工加班是很常见的,那此时该怎么对标准工时加班费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


·农村住宅工程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农村住宅工程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我国的房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则开发生修建的房屋,一则自建房,在城镇由于一个地方的城区建设是由规定的,所以自建房一般是会被批准的,故而,自检方一般只出现在农村。自建房也算做是一个工程,农村住宅工程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一、工伤认定后公司不赔偿标准金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后公司不赔偿标准金怎么办? 工伤认定后公司不赔偿标准金的话,当事人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


·什么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批 工程款涉及的金钱数额很大,一次
      什么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批 工程款涉及的金钱数额很大,一次性支付是不现实的,因此很多施工单位都是分多次支付的。那么什么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批?审批的流程是什么?等等问题都是很多人关心的热点问题。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工程进度款支付...


·在辽宁工伤认定容易吗?
      辽宁省有很多重工业企业,在这些企业上班的职工,有时候会面临安全事故的威胁。职工一旦受伤,在得到治疗的同时,应该尽快申请工伤认定。按道理企业应该主动为职工申请,可是当企业怠慢处理的时候,就要职工本人申请。那么在辽宁工伤认定容易吗?下面我们听听自己的看法。 一、辽宁工伤认定容易吗...


·入职不到一个月离职发工资吗
      一、入职一个月离职的工资会不会发 根据相关规定,入职一个月离职的工资,提前告知用人单位且符合离职手续要求的,工资是会发的。 1、如公司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社保在入职后一个月要办理,未办理可以社保部门投诉 。 2、如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要求公司支付未签...


·兜底工伤伤残鉴定费用是多少
      劳动者受到了工伤伤害的,此时需要先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确认构成工伤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处理。此后就是申请进行工伤鉴定,但此时要支付一定的鉴定费用。那兜底工伤伤残鉴定费用是多少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工伤伤残鉴定费用是多少 收费标准: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按每例收...


·未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能不能做
      未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能不能做1.不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2.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先决条件,没有工伤认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延期举证的法条中对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延期举证的法条中对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一、举证期限的确立及限制 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2、3款的规定,确立举证期限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当事人主义而确立的举证期限;另一种是依法院职权而确定的举证期限。 (一)举证期限的确定 由于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


·解除劳动合同后多久内办理社保转移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后多久内办理社保转移关系?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解除劳动合同后多久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