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辞退员工正常工作流程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公司辞退员工正常工作流程是什么?

一、公司辞退员工正常工作流程是什么?

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解除决定人(单位主管、劳动者)递交解除申请书;

(二)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三)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四)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

(六)给职工办理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等转移手续;

(七)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八)给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也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也是不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的,当用人单位违规将劳动者辞退后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会根据劳动者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来计算的。


·一、抚养费随工资变动而变动吗?
      一、抚养费随工资变动而变动吗?抚养费随工资变动而变动,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衡量子女抚养费的具体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


·工伤待遇是否包含浮动工资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
      工伤待遇是否包含浮动工资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有哪些一、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分为三大类型,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值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2、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ZJQoO-SG-013、-2006为基础,综合考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施工队伍操作工人技术素质和现...


·对于员工的工资,一般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而定的,但这也必须
      对于员工的工资,一般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而定的,但这也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低于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员工工资由哪些组成的呢?而要是遇到公司不发工资的话,又该怎么处理?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员工工资由哪些组成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


·劳动中的试用期时间是多长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刚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用人单位都会与该劳动者约定一定的试用期,并在试用期内看劳动者能不能达到单位对工作的要求,胜任工作。那么,作为劳动者,劳动中的试用期时间是多长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中的试用期时间是多长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


·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和规定
      如果劳动者受到工伤后需要由统一的鉴定机构出具工伤证明才可以报销工伤保险,这是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工伤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事情。每个地区的规定以及需要准备的手续都是有一定的差异的,那么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需要按照什么程序和规定进行呢。 一、北京市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


·企业职工因犯罪构成工伤吗?
      企业职工因犯罪构成工伤吗?他人刑事犯罪造成职工受伤的,不构成工伤,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受伤由犯罪人承担。职工符合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二、工伤认定的范围是什么?...


·工伤鉴定期间按病假开资合理吗?
      受伤是每一个人不想遇到的事情,但是意外事故在所难免,在工作中就会发生安全事故受伤就会给自己带俩身体上的同时,还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从事危险工作的劳动者来说,意外事故发生的几率很大,除了赔偿还有人关注的问题就是自己的工资怎么发放的问题,那工伤鉴定期间按病假开资合理吗?下面就详细介...


·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的内容及作用
      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的内容及作用 一、什么是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是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是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以及与其配...


·如果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