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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地点的笔录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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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认地点的笔录应该怎么写

一、辨认地点的笔录应该怎么写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辨认人姓名、 住址、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姓名、住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辨认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辨认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辨认过程及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辨认笔录属于那种证据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三、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辨认时,应由这类案件的见证人员或相关人员进行指认,确认与案件的基本情况无差异的。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的才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双方因对案件的证据进行指证,没有异议的才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保护这类当事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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