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挪用资金罪主体都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最新挪用资金罪主体都有哪些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二、挪用资金罪中单位资金的认定挪用资金罪中单位资金的认定,主要看资金的来源而定,如果资金是属于单位的,就是挪用单位的资金,如果超三个月不归还或者用于非法活动的,就会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虽然是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是也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不过,前提是这些人员与挪用资金罪的特殊主体之间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挪用人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给使用人使用,使用人对此并不知情的,则因不具备共同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挪用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使用人不构成该罪的共犯。



·冒充军警抢劫与招摇撞骗罪如何量刑?
      冒充军警抢劫与招摇撞骗罪如何量刑?冒充军警抢劫与招摇撞骗一般会被量刑三年左右,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


·故意伤害致两人轻微伤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致两人轻微伤怎么判刑根据《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必须要造成他人人身轻伤及其以上的伤害程度的,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如果故意伤害他人人身的行为只是造成了对方轻微伤的话,此时是不会构成刑事犯罪的,换言之故意伤害轻微伤不会被判刑。但这并不代表不会受到其他的处罚。...


·卖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有哪些?
      卖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有哪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地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同时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


·2023年肇事逃逸会拘留吗
      肇事逃逸会拘留吗《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


·刑事公诉转自诉案件有哪些
      刑事公诉转自诉案件有哪些 一、公诉转自诉案件有哪些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有以下八种情形: (一)故意伤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


·常州市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诈骗的过程中,行为人不会采取暴力手段,往往是以欺骗的方式,让受害人“心甘情愿”的交出自己的财物,而通常也会在事后发现自己被骗。在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时候,需要考虑一下具体的地区,因为不同地区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是不同的。接下来,请跟随我们一起看看常州市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吧。  ...


·怎么确定寻衅滋事罪刑期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可以想见构成该罪的,都是一些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只是为了追究心理刺激的问题男女。在我国,被司法机关追诉的,很少有人能逃掉刑罚。那怎样确定寻衅滋事罪刑期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寻衅滋事被追诉的情形 寻衅...


·介绍卖淫者到卖淫场所卖淫是否构成犯罪?
       一、介绍卖淫者到卖淫场所卖淫是否构成犯罪? 介绍卖淫者到卖淫场所卖淫是构成犯罪,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如下所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卖淫罪促使了...


·私分国有资产罪裁判文书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是要构成犯罪的,这个时候,法官往往会根据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辩论的结果撰写一份裁判文书,以此表明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下面,我们为您介绍了一篇私分国有资产罪裁判文书,供您做一个参考。 私分国有资产罪裁判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财产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危害后果难以挽回,因此世界各国都将故意伤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在我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条件是什么?换句话说,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为你一一进行解答。 一、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条件是什...


·滥伐林木罪是否适用缓刑?
      滥伐林木罪是否适用缓刑?一般是可以的,对于判决结果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森林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