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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意见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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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意见有哪些内容?

一、浙江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意见有哪些内容?

浙江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意见

为惩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刑事自诉程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

(一)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的;

(二)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收申请执行人报案材料或者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的。

第三条 人民法院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予以退回或公安机关超过十五日不予答复,或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自诉。

第四条 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应当及时予以立案。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时,经调查确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立案部门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拒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正式立案,但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 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除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提供下列证据:

(一)已生效的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二)执行机构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相应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

第七条 刑事审判部门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视情决定采取拘传、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立案后被告人下落不明有逮捕必要的,应及时决定逮捕,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缺乏证据,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

第八条 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自诉人可以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不中断原执行案件的执行。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和解协议、执行担保、履行完毕等执行材料由审理自诉案件的部门及时移送执行部门。

二、拒不执行裁定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针对被告人不履行法院民事判决的情况,刑法上有拒执罪的罪名,浙江省也出台相关意见解释,对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办案材料、立案程序、免责情形等做出了规定。民事诉讼原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对方拒执罪。


·案外人在异议期限内提异议,法院未审查,异议期过后,案外人如何申请救济?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案外人在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应告知案外人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或依职权立执行监督案件办理。...


·执行过程中,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如何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应审查债权转...


·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后,异议审查中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需要送达所有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财产分配程序中,对被执行人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参与分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论是主债权还是担保债权,均应纳入财产分配范围。...


·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方式。在满足《公司法》第七十三条所定的给予其他股东20日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仍可适用《拍卖规定》第十四条,即:如果其他股东在指定的优先购买权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在拍卖前无需按照《拍卖规定》通知其于拍卖日到场参与拍卖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


·行政强制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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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竞合的处理
      1.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对原裁判申请再审,但是目前并没有对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异议并获人民法院支持情形下,案外人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是否只能申请再审作出明确的规定。2.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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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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