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律规定强奸罪是如何处罚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法律规定强奸罪是如何处罚的?

一、法律规定强奸罪是如何处罚的?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少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未成年人少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未成年人少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二、强奸未成年人少女定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少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未成年人少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少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①强奸妇女、未成年人少女情节恶劣的;

②强奸妇女、未成年人少女多人的;(3人以上)

③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未成年人少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④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B.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未成年人少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量刑

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传统犯罪,在中国刑事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根据中国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少女的,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现今的相关法律判断,一般来说强奸罪就是属于强迫妇女发生关系,并且是违背妇女的个人意志所进行强迫行为。为了针对保护未成年人,如果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少女发生关系的话,也是属于强奸罪,即使对方是自愿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减轻情节有哪些
      犯故意伤害罪的,一般是要按照实际的犯罪情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此时,若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话,则是有可能对犯罪分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但此时故意伤害罪的减轻情节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轻伤偏轻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


·先行羁押折抵后刑期怎么算
      先行羁押折抵后刑期怎么算根据《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除此之外,监视居住中,如果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那么指定居所监视...


·满足什么要件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
      满足什么要件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获利或者避...


·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其实往往也会伴随着一定的伤害行为,甚至有的时候会给被害人人身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害,如重伤、死亡。而从这点上来看,很就容易区分不清楚究竟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针对这一问题,本站我们总结了有关资料,就来为您界定一下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一、如何界定寻衅滋...


·犯罪嫌疑人绑架小孩什么罪
      犯罪嫌疑人绑架小孩什么罪 一、犯罪嫌疑人绑架小孩什么罪? 绑架小孩涉嫌构成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非...


·刑事判决和裁定有什么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判决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刑事诉讼中的判决即是根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作出的结论。而裁定既适用于实体问题,也适用于程序问题的处理,比如裁定可以适用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实体问题上...


·浙江省职务侵占罪量刑,如何对职务侵占罪进行处罚?
      刑事犯罪的量刑标准虽然是由《刑法》统一规定的,但在实践中却允许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作出更加详细的量刑规定。那么您知道浙江省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浙江省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罪,是...


·律师诽谤罪的后果是什么?
      律师诽谤罪的后果是什么?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


·刑法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判罪标准
      刑法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判罪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


·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随着国家的日益强大,国家对刑事诉讼法中管辖也越来越严谨,我国对刑事诉讼也极其重视,当今社会,触犯法律的纠纷问题不计其数,为了更加有效地解决问题,国家将十分注重刑事诉讼法中管辖,这些是以法律为标准规定,由许多部门共同管理,分工也十分明确,那么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有哪些呢,那么下面...


·刑事证据调查申请书如何书写,需要注意什么?
      刑事证据调查申请书如何书写,需要注意什么? 一、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以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