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强化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的规定怎么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关于强化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的规定怎么样的?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范和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现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2、要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


3、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财政垫付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工伤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利息收入是指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工伤保险基金的补贴收入。


财政垫付收入是指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向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资金。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基金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4、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工伤认定调查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归还财政垫付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工伤医疗待遇支出、康复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工亡待遇支出等。


工伤医疗待遇支出:是指工伤职工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门(急)诊疗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等。


康复待遇支出:是指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性治疗或职业康复所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门诊费、住院费和医药费。


伤残待遇支出:是指工伤职工被依法评定伤残等级后,按规定享受的经济补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补贴、护理费以及辅助器具费用。


工亡待遇支出:是指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按规定从工伤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人员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工伤认定调查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是指用于工伤事故调查核实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费用支出。


(三)归还财政垫付支出:是指工伤保险基金为归还政府垫付资金的支出。


(四)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基金补助支出。


(五)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六)其他支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5、社保经办机构要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收入户”,用以暂存工伤保险费收入或转交财政专户基金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社保经办机构收缴工伤保险费,应当出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6、社保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用以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工伤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


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上解下拨基金等。


7、基金的各项支出,由社保经办机构作出预算,制定用款计划书。财政部门对用款书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基金从“基金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社保经办机构从基金支出帐户办理支付业务。


8、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全部存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并在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单独列示。省级储备金的上解和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9、为确保社保经办机构正常开展工伤保险业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所需费用列入预算。


10、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组织,并做好工伤保险基金财务预算、决算报表编制、汇总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送。


11、在劳、财两部未下达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前,我省暂按此通知管理工伤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按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施细则》进行核算。


工伤保险包括各种费用,工伤可以赔偿医疗费,福利费,误工费等等,误工费如果没有赔偿,单位应当在员工工伤期间,给予原工资的待遇,所以无论哪一种方式,都不可以让员工有损失。




·由于工程质量的好坏,涉及到多方的利益,然而影响质量的因素也是
      由于工程质量的好坏,涉及到多方的利益,然而影响质量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故而个质量的责任主体都需要采取措施防范质量问题的出现,否则,在工程由于质量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时,责任主体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具体来说,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哪些内容? 一、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哪...


·金融公司非法集资员工是否会判刑
      非法集资案件就是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对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性也是很大的。一般正规的金融公司肯定是符合我国的金融市场的正规经营法则的,但是非法集资有时候也是打着金融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不过,如果金融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话,肯定公司员工最担心的就是金融公司非法集资员工是否会判刑? ...


·不拖欠工程款的证明怎么写 工程建设,需要的资金是非常庞大的
      不拖欠工程款的证明怎么写 工程建设,需要的资金是非常庞大的,特别是支付工人工资。当然,及时发放工程款才能更好地进行工程建设,而且发放了工程款,会写一份不拖欠工程款的证明,防止发生纠纷。那么,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不拖欠工程款的证明怎么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拖欠工程款的证明...


·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一些小企业,不仅不和工人签署劳动合同,而且还时常拖欠工资。这样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工人可以到劳动监管部门投诉。经过调查,确定企业存在违规的话,劳动监管部门会要求其向工人支付赔偿。那么,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下面我们就给您做个简单介绍。 一、拖欠工资不签劳动...


·半年辞退赔偿还有N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无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无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


·工伤认定年龄限制是什么
      生活当中,对于劳动者来说,只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属于正常的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在工作时遇到工伤,一般来说单位应该按照工伤认定的结果为员工进行赔偿。但是,工伤认定是有年龄限制的。那么,工伤认定年龄限制是什么呢? 一、工伤认定年龄限...


·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自签字生效开始,日后就必定会有终止的时候。当然,一般情况下需要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才会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究竟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合同期限已...


·深圳现在基本工资是多少
      深圳基本工资调整为:1、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2、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3元/小时。值得注意的是,加班工资不能纳入最低工资范畴,《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公司名称变更如何处理劳动合同
      公司名称变更如何处理劳动合同 合同继续生效的,但单位要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当然是先解除原劳动合同,重新建立新合同。而且有单位人事部去劳动局办理。如果公司不及时变更的,那么劳动者要带上原合同反映到劳动局解决。法律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一、一般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式几份?
      一、一般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式几份?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至少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保存,一份交劳动者保存,一份放劳动者档案。应该公司和劳动者签字盖章!如果原件不够,可以请收取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鲜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何处的字样。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