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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强奸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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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强奸罪怎么判?近年来,我们从新闻报道上总能看到强奸案件,这极大的威胁着女性朋友的生命安全。而未成年人犯强奸案件的也数不胜数,那么未成年人强奸罪如何判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其实施强奸行为,则构成强奸罪,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情节轻微不予刑事处罚的,则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审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首先需要正确理解、掌握有关的刑事政策精神。一方面,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只有理解了政策,才能把握法律适用的正确方向。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实行优先保护原则,既是《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的明确规定,也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理当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充分体现。从《意见》规定看,审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政策要点主要有三:第一,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第二,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第三,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如何具体贯彻、落实上述政策精神,笔者以为有必要关注以下几点:首先,从严惩治应当注重以危害行为为基本考量依据。我国刑法惩罚的对象是危害行为,而不是特定的行为人。刑罚的轻重取舍,应当以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主要依据。倘若偏离危害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严惩治就势必沦为对于特定人的惩罚,从而削弱甚至丧失刑罚的正当性。从过往经验看,在严厉打击某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过程中,偏重评判类案危害性质,相对忽略个案事实特点而予从重处罚的现象,可谓并不鲜见。譬如,不问个案情节轻重,主张一律在法定刑幅度的中线以上判处刑罚,甚至顶格处刑才是从重处罚,就是典型的适例。由此难免造成某些案件成为“政策的牺牲品”,往往遗留较多的后遗症,不利于对相关罪犯的后续教育、改造,从而背离刑罚目的。毫无疑问,既往的偏颇、教训,今天应当直面、警醒,以保证我们的刑事政策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正确贯彻执行。从司法实践情况看,下列几种情形都应当是从严惩治的锋芒所指:从犯罪主体看、干部、公职人员犯罪的;教师奸淫、猥亵未成年学生的;亲属利用抚养关系、代管关系等作案的。从犯罪行为看,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被害人就范的;奸后强迫被害人卖淫的;多次或长期作案、恶习较深的: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或弱智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危害后果看,造成未成年人身体受伤、怀孕、感染性病,或者严重精神损伤的;道德败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来说是不用追究责任的,但是对于一些重大犯罪,比如强奸,抢劫,等等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涉及到了法益的严重侵害的,可以构成犯罪,所以未成年强奸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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