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怎么认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怎么认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种,虽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有其特殊性,但就民法侵权方面而言其侵权构成要件与其他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同,即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违法性及过错这几个方面来审查。下面分别说明:
一、损害后果:就医者具有身体的损害、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后果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有无不仅是关系到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因果关系大小也是承担责任范围的依据。我国民法在因果关系上以前一直采用直接因果关系或必然因果关系理论,而目前正在逐步引进相当因果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如果说某项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则必须具备以下二个条件:其一,该事件是损害发生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即条件关系;其二,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即相当性原则。”简而言之,就是如果一个事件增加了另一事件发生的机率,两个事件之间我们就认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在医疗损害赔偿上也体现了这一点,原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在新的《条例》中则取消了“直接”一词,否定了直接因果关系。在医疗损害赔偿中适用相当因果关系比较合理。俗话说“牵一发动全身”,人体是一个由多个组织、器官、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组织、器官、系统的变化都会影响到其他组织、器官、系统,可能引起其他组织、器官、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改变,如果强调必然因果关系,不符合当代法学理论及人体生理科学,也不利于对受损害者的保护。国内曾有这样一个判例:一患者因胃穿孔而就诊,但当时医院误诊为肠梗阻,错误、延误了治疗,导致泛发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肾功能衰竭而死亡,死因是肾功能衰竭。虽然胃穿孔误诊误治与肾功能衰竭这一死因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按当时《办法》的规定未构成医疗事故,病人家属也只是基于公平原则及其他方面的理由获得了部分赔偿,患者的权益未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这个判例可以看出适用相当因果关系是适应现代法制的要求,也是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的需要。
应当注意,我们在此讨论的因果关系是有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的目的是判断患者要求的医疗损害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而按照医疗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常规进行的医疗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而免除责任,因此我们在此所说的因果关系应当是有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违法性:医疗活动一般都会对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都是对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人身健康权的侵犯,按民法理论都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医疗过程中,这样的侵权因患者的同意或者自冒风险这一违法阻却理由而免责。患者对医疗损害的同意或自冒风险,是在就医过程中基于对医务人员的合理信赖,对医务人员按照医疗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进行诊治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的同意或自冒风险,而对于医务人员的违反医疗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过失造成的损害并无同意,因此对于这部分损害并不存在违法阻却而免责,医疗机构也不能因此而免责。因此这里的违法性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护理常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具体如何判断其行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从而具有违法性,本文第三部分将详细说明。
四、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过错是一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德否定评价的外部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首先应判断是否存在过错,其次分清是故意还是过失。
首先判断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标准结合起来考察。客观标准目前存在三种学说,我国民法界比较倾向于违反义务说,新的《条例》也采用了这一学说。《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中规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是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作为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即有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无法律法规从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等权威书,二者都没有的从常规,这里的常规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但您在医疗活动中约定俗成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行为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下面就过错问题分别说明:
1、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不得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说规定的义务。总体来说,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违反的义务主要是管理义务,如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适格人员的任用、保证医疗设施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证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符合国家要求及按照规定保管医疗文件等。
2、医务人员的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行为人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按主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主观标准是人的内心活动,对其的判断应以客观的表现来判断,医疗机构是担负救死扶伤的机构,医务人员应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因此,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疗水平,不能以技术水平有限为由而免责。即根据医务人员所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所在医疗机构的规模级别、所从事的专业等方面考察他是否达到了与其条件相同的其他人员所达到的平均水平,对于达不到相应技术水平而出现的误诊误治的应认定其有过错。
客观标准主要要考察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其法定义务。由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医务人员负有不得拒绝为患者诊治、抢救的义务;负有请会诊、转诊、转院的义务。除此之外,在医疗诊治过程中不得违反“注意义务”、“预见义务”、“告知义务”及“取得同意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承担的义务主要是这几个方面,对于如何判断是否违反了上述义务,可参照第三部分医务人员的义务说明来进行审查。
其次确定是何种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对此已有较明确的判断标准,不再赘述。《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过错是过失,主要的目的是强调行为人没有主观恶意,如果是故意,则应按照刑法处罚或者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在对医疗事故赔偿责任进行认定的时候,我们可以考虑上述四方面的因素,包括过错、违法性、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的,那么才能做出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要是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立案是医疗事故罪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医疗事故刑事案件,应有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在医疗事故罪中,常见的立案材料来源 有:受害人及其家人控告、医疗单位或其他人的举报、当事医务人员的自首、卫生行政机关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案件的移交等。司法实践中,医...


·重大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重大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


·二级医疗事故标准是什么?
      二级医疗事故标准是什么? 一、二级医疗事故标准是什么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根据患者的伤势程度二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具体的分级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作为企业或公司职员,如果在职期间需要请病假治疗,这段时间的工资怎么计算呢?有时我们会遭受到公司不公正的待遇,那我国法律在职工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帮助您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享有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员工的基本权利之一,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剥夺或改变这...


·民办医院股东如何分红?
      民办医院股东如何分红?民办医院股东按照股东之前所进行的一个约定来进行比例方面的分红,《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二、公司法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


·阻碍医护人员履行防治工作的承担哪些责任
      阻碍医护人员履行防治工作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


·非法行医罪新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非法行医罪新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


·华州区中医院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华州区中医院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华州区中医院征地补偿标准 一、拆迁资产补偿费用 (一)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的问题。 医院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


·医疗事故到什么地方去解决
      医疗事故到什么地方去解决可以向卫生局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不过要注意,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


·医患纠纷赔偿怎么写调解申请书
      医患纠纷赔偿怎么写调解申请书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申请书 患方当事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电话: 住址: 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 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及理由: 特申请吴中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二、《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一、患方的举证责任 《若干规定》规定了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在医疗侵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1、患者要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