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员工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内容必须是肯定的,不能出现:请领导批准、请予以考虑等要约性质的文字,否则决定权即交到用人单位处,由用人单位对要约进行承诺,其实此行为就依法演变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过程了。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相关法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寻找单位的违法行为,随时向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


2、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因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中对劳动者应予赔偿的损失作了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主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5、劳动者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履行通知义务而未履行,自动离职或不辞而别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在员工或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必须出示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不然单方面宣布解除劳动合同不产生相关的法律效益,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是企业解除必须出示一定的理由,而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向企业进行通知。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包范围 有很多人在建筑工程这一方面进行工作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包范围 有很多人在建筑工程这一方面进行工作,这时我们会签订建筑工程一切险,这里我们要注意保险生效日期为保单列明日期,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为了给参与建筑工作的人们一个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其中包含了许多的方面,下面就说一说建筑工程一切险承包范围。 一、建筑工程一切...


·怀孕期间公司经营不善减工资怎么补偿?
      怀孕期间公司经营不善减工资怎么补偿?员工工资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应该公司与员工协商变更,公司不能单方因自身经营不善而降低员工工资。如果劳动合同有了明确的工资约定,企业是不能单方面要求降薪的,这种情况企业构成违约,员工可以要求按合同履行,或者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赔偿。用...


·股东没工资能代上社保吗
      股东没工资能代上社保吗?可以,只要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增员手续就可以。不过,股东不一定要在本公司买社保,公司董事长是否缴纳社保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公司董事长只是公司股东,并没有在公司上班,那么公司就不需要为董事长缴纳社会保险,董事长是否自己缴纳,要看个人意愿;如果公司董事长正常...


·雇佣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即使劳动者本身和用人单位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在法律层面上来说,并不是所有的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有些关系也是属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但是雇佣关系如果发生了工伤的话,用人单位也需要进行处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雇佣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规...


·一、常州市劳动合同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常州市劳动合同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收入; (七)社会...


·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都是有期限的
      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都是有期限的,而且双方在没有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是不能解除的,那么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员工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有哪些呢?那员工就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办好交接的工作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


·劳动仲裁中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中华人民...


·一、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项目有哪些?
      一、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项目有哪些?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项目有: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还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


·房屋工程质量整改措施是怎么规定的?
      房屋工程质量整改措施是怎么规定的? 1、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2、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3、某工...


·误工费包括两部分:
      误工费包括两部分:1、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2、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费用。二、误工费赔偿标准: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及员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