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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检察院认罪是陷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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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在检察院认罪是陷阱吗?

如证据不充分,确定犯罪行为,可以在检察院签订认罪书。在我国检察院与法院有较为清晰的区别,前者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主要负责案件的审查逮捕;后者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各类案件的最终审判。两者相互配合,检察院有依法监督法院审判的权利,且可以针对审判结果提出意见。

二、检察院是否可以要求嫌疑人认罪呢?

1、要根据具体案件而定,如果犯罪证据充分的,认罪说明态度好,如果犯罪证据不充分的,认罪反而对自己不利。

2、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你即使不认罪,又有何意义?

3、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你又何必认罪?

4、法律规定:认罪悔罪的,可以从轻处罚;你既然能上网,那肯定是被取保的,最终的刑罚基本上也是缓刑,如果拒绝认罪的,那就要判处实刑了,正常情况下,不认罪的人,不得判处缓刑。

5.受贿被检察院拘留,认罪与批捕没有直接关系,只要符合逮捕条件就应当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6、如证据不充分,确定犯罪行为,可以在检察院签订认罪书。

三、检察院问话办案程序是什么样的?

1、传唤时效

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传唤程序

(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通过上文我们知道在检察院认罪并不是陷阱,在检察院认罪了就代表当事人已经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了,这个时候移交给法院法院应该会在判决上从轻判决,所以换一个角度来说,在检察院认罪是一种减轻罪行的好方法,并不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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