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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量刑幅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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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罪的量刑幅度是怎样的(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务中应综合考虑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情节等情况,以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一般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强奸的量刑起点要相对高于使用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的;强奸同时有猥亵、侮辱等行为的,可选择较高的量刑起点。2、奸淫幼小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奸淫幼小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除上述已论述的以外,应考虑是否采用暴力,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等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一些。(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小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小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上述情况,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务中应注意:1、对于上述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首先要进行定性分析,如果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直接依法判处,不再适用《量刑指导意见》。2、对于同时具有上述五种情形中两种以上情形的,以其中较为严重的情形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情形则作为增加刑罚的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二、强奸罪如何认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并不是说强制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罪。如果夫妻之间强制发生性关系,那么不属于强奸罪,因为夫妻结婚性关系是一种义务。通奸也不属于强奸罪,通奸是双方两个人你情我愿的事,不存在强迫。只要犯罪人年满十四周岁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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