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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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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清算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破产清算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破产清算法律风险管理策略》是201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陈晓峰。
《破产清算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策略》结合现实案例,从破产程序的启动,到破产程序的终结,从企业破产的原因到破产法律责任的承担,都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指出了破产程序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企业破产清算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策略》有助于相关专业法律人员深入了解破产清算中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了解破产法,提升自身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企业申请破产,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向法院提交账簿、文书。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在成立、经营过程中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作为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可能构成犯罪。
依据刑法158条之规定,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如果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累计在十万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构成刑事上的追诉标准。
二、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依据《刑法》15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即构成本罪的追诉标准。因而作为破产企业,如果存在上述行为,而且上述行为导致公司的破产,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很大。即使上述行为不是企业破产的原因,但如果导致债权人或者股东或者公司的损失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仍构成本罪。
三、妨害清算罪
依据刑法第162条规定,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公司企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清算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追诉的标准以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
四、虚假破产罪
依据刑法第165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同,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另外犯罪的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以其它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一般是指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原则
企业总体上要按照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原则,依法预防和控制破产清算阶段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要求如下:
(一)事先防范原则
事先防范主要内容是指铲除刑事法律风险存在的土壤,排除这种风险的可能性。因此,事先防范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前提。如企业成立、合同签订之前的审查,企业重大决策做出前的风险评估等,这就要求企业通过规范化的运作,依照法律专业人员层层把关,逐步筛选和排查刑法法律风险,把这种可能性扼杀在萌芽状态。与事后补救相比,这种事先防范成本小、效益高,不需要通过相应的仲裁、诉讼等程序,就可以保障企业的良性正常运转。为了做到事先防范,这就要求领导层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增强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责任感。
(二)事中控制原则
事中控制主要指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通过完善法律工作机制,强化各个部门,直至各个人员的法律责任,实现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全方位防范和动态化监控,使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事中控制与事后补救相比,也具有节约成本,极易控制风险的特点。因此,事中控制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是排除刑事风险的最后一道关卡。如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处置、纠纷案件管理等过程中,就要求企业要建立动态的防控体系,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各项规定制度,强化相应主体的责任意识,使刑事风险在事中控制的过程中逐步被消化和吸收。
(三)事后补救原则
事后补救主要指在刑事法律风险出现时,通过企业内部的法律部门,及时与相应的司法机关沟通,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事后补救要求企业积极主动地开展司法救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事后补救与前面的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相比,经济成本比较大,相对比较被动。但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是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应的司法机关,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的各项权益,使自身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贯彻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中。企业的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企业应当对自己的投资、合并与分立、融资与担保、债权与债务等重大的业务事项进行风险调查,由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集中风险分析,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为有效化解风险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极易发生刑事法律风险的业务,企业内部应当建立刑事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可从权利授予、报告呈送、限时审批、责任审计、业务考评等几个程序,严格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出现。
以上就是有关于破产清算法律风险管理策略以及破产清算的法律风险和补救原则有关的知识。由上文中可以看出,在破产清算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四中,他们分别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提醒您这次的内容就到这里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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