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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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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其中“建设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部门,也就是“业主”;“设计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进行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工单位”,主要是指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部门。“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聘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2、行为人的目的虽然并不希望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为了投机取巧,从中牟利,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等。3、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这里所说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事故等。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可见,工程质量事故的判刑问题是要根据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来决定的。当然,如果能够查证引发质量事故的原因是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并不是人为的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的话,那并不构成本罪。对于本罪,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都有可能是犯罪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公路能够通过审核,说明过程中也是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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