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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监视居住有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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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视居住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监视居住有什么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手段可采取:(一)电子监控;(二)不定期检查(三)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技术侦查措施,故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的内容,其实是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为:(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根据《高检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监视居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的变更(一)申请变更的主体:根据《高检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二)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根据《高检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综上所述,有犯罪前科的人是曾经有过不好记录的人,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为了防止其未改过自新,那么对于有前科的人需要比没有前科的人要引起重视;同等的,在监视居住的情况,要对其进行行为上的限制,保证其在法律范围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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