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老公出轨如何取证离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老公出轨如何取证离婚?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无过错方要能举证证实对方过错的存在,因而在此类诉讼中采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因此,要尽量多的采集各种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相互映证。关于外遇取证如下:

(一)采集文字证据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二)采集视听证据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三)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法院通常不提倡此类证据,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

照顾无过错方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的一个基本原则,此处的“照顾”在财产分割上表现为对无过错方的一个量上的照顾,但对财产分割方式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搜集和提供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在离婚诉讼当中尤为重要。婚姻法对离婚纠纷中的过错并没有直接的定义,“过错”多表现为婚外情(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也就是婚姻法第32条规定。

1、一方搞婚外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证据搜集与准备

实践当中,有很多当事人咨询笔者,“某某有婚外情,但我怎么搜集证据呢”此类问题不绝于耳,关于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搜集确实有一定难度。因为涉及婚外情者多会刻意的隐蔽自己的婚外情。

传统的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的方式通常会由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的邻居和亲戚朋友等证人证言形成或者是出轨一方与第三者同居地的邻居目击者提供证言,随着手机短信、飞信、MSN、QQ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这类视听资料的出现,在一定条件下作为电子证据使用逐渐得到了认可,已经弥补了传统的证据的单一性。如因一方有外遇、与第三者同居、重婚引起离婚的,可以提供照片、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详单、保证书、声明书、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等加以证实。

(1)手机短信

当一方发现另一方与第三者之间的暧昧短信时,应当及时储存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书面公证。如果相关的短信已经被删除,当事人可以到电话运营商处要求调取短信内容,将相关的短信内容包含短信收发送时间,双方的手机号等打印并加盖印章,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2)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但需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如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但是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和密码可能外泄,所以任何人掌握用户名和密码都可以使用电子设备登陆并收发和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只能显示收发方的邮箱地址,不能直接证明该邮件是由谁发出的,所以对于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还是存在争议。需要仔细甄别。但是,如果当事人想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最好将电子邮件打开以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给法院。或者将电子邮件载入软盘,开庭时由法院主持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将邮件打开并将内容打印出来。

(3)MSN、QQ聊天记录

互联网以及多种交流媒介的普及而导致一方婚姻出轨的现象已经很常见,而MSN以及QQ这些在线聊天工具形成的聊天记录往往成为离婚时一方证明另一方婚外情的有利证据。但是这些聊天工具因为有网络代号名称或者昵称(有的甚至没有名称)的不确定性,并且在开庭现场很难再现上网时的交流过程,因此,把聊天记录打印出来并提交到法院,很难得到法官的认定,除非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作证或者对方对此问题无异议。

当然将聊天记录予以公证,则加大法院对该证据的采信力度。

(4)录音录像

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离婚是我们经常看到的事件,很多家庭都是因为一方出轨造成的感情破裂,一方出轨会给另一方造成严重的感情创伤,一旦发生出轨行为必定会走向离婚的道路,而对于出轨行为的取证,要多方面的取证,并且是再不能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取证,否则是无效取证。


·离婚后孩子已成年想要变更抚养权要怎么做?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通常会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作出约定,由其中一方与孩子共同生活,另一方则可以定期探视孩子。在实践中会有一些父母在孩子已经成年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那离婚后孩子已成年想要变更抚养权要怎么做?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离婚后孩子已成年想要变更...


·离婚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离婚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可以的。 离婚后还能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有哪些 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包括协议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也包括诉讼离婚时,法院未对婚姻关系存...


·起诉要抚养费需要什么材料
      起诉要抚养费需要什么材料 第一,孩子的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以及复印件; 第二,离婚协议书以及复印件; 第三,离婚证及其复印件; 第四,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 第五,预交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当事人起诉,首先应...


·离婚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离婚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


·离婚一方有过失小孩的抚养权怎么判
      离婚一方有过失小孩的抚养权怎么判小孩归哪一方抚养不会依据过错是否而定的,小孩年龄较小时会优先或说偏重于判给女方。同时,为了小孩子的健康成长,重要的考虑因素是看哪一方更有利于小孩子的成长(如双方的个人素养、居住环境、经济收入等)而定的。二、抚养权分割总的原则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


·如何起诉变更子女抚养费
      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在父母离婚的时候需要确定,而日后也是可能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发生改变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此时还是允许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要是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究竟如何起诉变更抚养费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如何起诉变更抚养费 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要...


·离婚诉讼经过哪些程序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那么离婚诉讼经过哪些程序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诉讼经过哪些程序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


·重婚举证应当如何进行?
      重婚举证应当如何进行?重婚举证应当通过对于居住的生活的场所来进行明察暗访毕竟重婚罪当中的认定条件就是以夫妻关系来进行共同生活,所以周边人员的证人证言非常的重要,除此之外也可以到民政部门登记机关来查询他的登记状态。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


·离婚后怎样争取孩子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可以有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


·在我国两个孩子抚养费有多少
      如果家里面有两个孩子的话,按照现在时代的要求,抚养两个孩子的抚养成本是非常高的。不过在生活当中,每个家庭也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对孩子的抚养关系不随着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散。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两个孩子抚养费有多少? 一、在我国两个孩子抚养费有...


·一、离婚官司开庭完了多久可以出判决书?
      一、离婚官司开庭完了多久可以出判决书?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