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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判决前原告转让债权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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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后判决前原告转让债权的如何处理?

一、起诉后判决前原告转让债权的如何处理?

起诉后判决前原告转让债权的处理方式为:原告已经将债权合法转让的,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应当申请撤诉;接受债权转让的第三人,作为适格原告,可以决定是否重新起诉或与原被告协商解决。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一)原告债权转让后,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撤诉。

1、《民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一切照旧: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2.第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准予。

3.变更成为诉讼当事人: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法院准予其替代的,裁定变更当事人,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退出诉讼。注意,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在进行起诉之后还没有接受到法院的判决之前原告的转让债权应当分情况进行解决。如果双方已无利害关系则应该撤诉处理,如果依然存在利害关系则应当重新进行起诉或者对于该案件的原告协商进行解决,法院将会视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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