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近年来,刑事案件审判越发复杂,刑事司法鉴定对于明晰刑事案件复杂的真相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作为审判刑事案件的依据。而我国刑事鉴定目前存在重复鉴定等诸多问题,为了规范刑事司法鉴定,有必要对刑事司法鉴定标准多加关注,下面就随我们一起来了解 ?刑事司法鉴定标准 ?的内容吧。

一、刑事司法鉴定问题

1、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多种管理机制并存,导致了“鉴侦合一”现象

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系统内部设立鉴定机构,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同时具有“执法者”的身份。这直接导致了“鉴侦合一”、“鉴检合一”的现象。既然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那么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的社会角色。而这种双重身份的存在,无法从制度上保证鉴定人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揭露和追诉犯罪,它们的鉴定是控方证据的组成部份,即使其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客观、公正的,群众有时也会认为鉴定人员同侦查人员同属一个单位,缺乏回避,从而信任度下降,公信力大打折扣,影响司法鉴定的社会效果;同时,侦查机关在自己的诉讼阶段,独立地进行鉴定,也容易导致司法鉴定的暗箱操作,容易造成司法不公。

2、侦检机关垄断鉴定启动权,当事人无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各机关颁布的诉讼规则,关于当事人参与鉴定程序的规定几乎是空白。当事人除了拥有知悉鉴定结论的权利和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权利外,再无其他权利。对于鉴定的启动,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任等等,当事人一方毫无置啄的机会[4]。有些地方连对鉴定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都无法落到实处,整个鉴定程序毫无当事人的身影,而鉴定结果却与其利益息息相关。鉴定权成为了一种准司法权,当事人、被指控人只是准司法权作用的客体。

二、刑事司法鉴定标准

(一)听器听力损伤标准

1、 重伤一级

(1)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2、 重伤二级

(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2)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4)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轻伤一级

(1)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双耳外耳道闭锁。

4、 轻伤二级

(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

(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

(3)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

(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

5、 轻微伤

(1)外伤性鼓膜穿孔。

(2)鼓室积血。

(3)外伤后听力减退。

(二)视器视力损伤

1、 重伤一级

(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3)双眼盲目4级。

2、 重伤二级

(1)一眼盲目3级。

(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3)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4)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3、 轻伤一级

(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4)一眼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4、 轻伤二级

(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4)斜视;复视。

(5)睑球粘连。

(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7)一眼视野半径50o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 轻微伤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综上所述,近年来,随着科学的进步,刑事犯罪也越来越来复杂。刑事司法司法鉴定由于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因而对于保证案件的审判公正有重要作用,对诉讼产生重要的影响。上述刑事司法鉴定标准有利于解决现存刑事司法鉴定问题。


·玩忽职守80万经济损失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玩忽职守80万经济损失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玩忽职守80万经济损失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玩忽职守80万经济损失的量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玩忽职守的立...


·销售代购假药15万判刑是怎么样的?
      一、销售代购假药15万判刑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


·拘役跟有期徒刑的区别都有哪些
      我国规定的刑事处罚主刑当中具体包括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而其中拘役和有期徒刑,可以说是实践中作出最多的两种刑事处罚了。当然,法官不管是判决拘役还是有期徒刑这都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的,那这个拘役跟有期徒刑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


·减刑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什么
      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行刑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根据减刑制度的设计,减刑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什么?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申请减刑的法定条件有哪些?这些问题,下文为您解答。 一、减刑需要符...


·不以犯罪论处属于刑罚吗?
      不以犯罪论处属于刑罚吗? 一、不以犯罪论处属于刑罚吗? 不以犯罪论处不属于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就是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行为,不构成追责条件。 如:《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诈骗罪去哪个部门报案?
      诈骗罪与盗窃罪一样都是属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犯罪,然而在实施诈骗行为的时候,一般是通过虚构一些事实,从而骗取对方的财物,此时可以说很多受害人都是心甘情愿的给出自己的财物的。那要是发觉自己被骗的话可以去哪里报案呢?也就是说诈骗罪去哪个部门报案?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诈...


·根据刑诉法规定批捕后多久才会判刑?
      一、根据刑诉法规定批捕后多久才会判刑?批捕后大概7个月才会判刑。1、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一般案件,公安阶段:刑拘期间侦查最长3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一般2个月;检察院阶段:1个月;法院阶段:3个月;所以,一般刑事案件,约7个月左右。2、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重大复杂案件,公安阶段:逮...


·醉驾入刑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让我国司机都懂得醉驾的这种行为
      醉驾入刑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让我国司机都懂得醉驾的这种行为是不能碰,不敢碰的。说起来,我国醉驾入刑实施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了,不过直到现在为止,很多司机醉驾这种行为在被交警部门发现以后,还抱着在我国涉嫌醉驾需要坐牢么这样一种侥幸的心理,有些人甚至对醉驾入刑这一规定不以为然。 一、...


·在我国轮奸罪判处几年的刑期
      在全世界,由于女性的生理特征,例如力量弱小等原因,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很容易会遭受到不法侵害,例如强奸罪就是比较容易发生的,这对于女性带来了十分严重的身心伤害。那么,如果在生活中有人不幸遇到了轮奸,那么轮奸罪被判处几年的刑期呢?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在我国轮奸...


·在事故中刑事赔偿的两金不赔偿指的是哪两金?
      在事故中刑事赔偿的两金不赔偿指的是哪两金? 一、在事故中刑事赔偿的两金不赔偿指的是哪两金?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赔偿部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直接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残疾和死亡赔偿金,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刑事诉...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