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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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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变更合同的种类 一、什么叫可变更合同?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②胁迫。
③乘人之危;
④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
⑤显失公平 更、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可变更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四、可变更合同和一般合同的区别
一般的合同只能解除合同,而可变更合同则可以撤销合同,那么合同的解除和撤销区别何在?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称为合意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称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通过阅读我们可以了解到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三类,都有其不同的特点,与一般的合同也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关于对可变更合同的种类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其实并不难解决。如果再以后的生活中再有类似的法律问题出现,您不妨来我们网站进行咨询。以上就是我们的全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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