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有效的社会抚养费决定是怎样的社会抚养费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有效的社会抚养费决定是怎样的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有很多问题:第一,“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即使是这样,在很多地方还是有好多强制性的。孩子还没生下来,由于和“计划生育的”顶了几句嘴,被带到了“公社”里拘留了。可能这就涉及到了我国的“人权”问题;第二,这些钱被收了以后弄到哪里了,是不是用在了“社会抚养”上。这可真的不是一个小数目;第三,为什么会由于地方上的“领导”换了以后,“社会抚养费”就跟着变了,而且是变高了。协商好了一次交清,却因为领导班子的调换而改变;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时是不是也要缴这个费用,让人感觉和“旧社会”差不多。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有关的当事人会按照实际的问题进行合理的处罚,所以自己不需要担心自己的利益维护会出现问题,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社会抚养费的收取会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需要自己多加注意,减少错误的发生。



·我国协议离婚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相信您都清楚,在我国夫妻若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则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此时就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供您进行选择。针对不同的离婚方式,具体的离婚流程也是不一样的。那其中我国协议离婚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我国协议离婚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一)当...


·已经离婚了诉讼抚养权是否可以
      多数即将要离婚的夫妻,其实双方针对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存在争议的地方往往就是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孩子的家庭争夺的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我国的人民法院审理夫妻离婚案件的时候,这种特殊的案件就是要同时针对多个问题作出判决的。很多人在解除婚姻关系以后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已...


·一、离婚小孩子抚养费如何确定?
      一、离婚小孩子抚养费如何确定?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


·离婚女方孩子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女方孩子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 1、自己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 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邻居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3、自己居住环境优良...


·一、合肥打离婚官司律师收费标准是否有规定?
      一、合肥打离婚官司律师收费标准是否有规定? 没有,聘请律师的费用需和律师另行洽谈。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0元到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如在北京,有的律师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


·对国家赔偿时效有限制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活动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司法机关误判案件,或者是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受限等违法行为存在,在公民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来自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是可以提出得到国家配舱的,那么,对国家赔偿时效有限制吗? 一、国家赔偿时效有限制吗? 有。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


·一、什么情况下认定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
      一、什么情况下认定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 认定离婚转移财产行为的情况有:隐匿房产;擅自转让的;以他人名义购房的这几种情况。发生这种情况的后果是:对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拒不交出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有法律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


·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
      婚姻要是因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就会导致婚姻无效。而一般需要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此时就需要对“夫妻”的财产作出一个分割。那您知道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吗?其实与一般的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一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 1、...


·分居两年我应该以什么样的形式提出离婚
      分居两年我应该以什么样的形式提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


·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应该如何分?
      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应该如何分? 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应该如何分? ?此种情况,夫妻一方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房屋产权判归登记方,相应剩余贷款由登记方自行偿还,同时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给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何为合理补偿,实践中,很多法院对补偿按以下公式计算:房屋现...


·分居三年算不算自动离婚吗?
      分居三年算不算自动离婚吗?分居三年不算自动离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起诉到法院离婚。对于分居多久才可以离婚,法律是没有规定,不论分居多长时间,如果双方都不提出离婚,婚姻不会自动解除的。如果起诉到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