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为了保障商业秘密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促进交易各方的相互信赖,对于善意且有偿获取商业秘密之人借鉴“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保护,而对于恶意,或善意无偿之人,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的必要性和交易安全性,应当将其排除在保护范畴之外。

2、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2)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3)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5)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3、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条件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4、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结果

侵犯商业秘密,要求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一般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都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毕竟前者情况要更为严重、复杂一些,也是触犯了《刑法》,所以侵权人需要承担也是更重的。至于实际该如何对侵权人量刑处罚,这就要结合具体的侵权情节、数额等等方面。


·实施抽逃出资是否构成犯罪
      实施抽逃出资是否构成犯罪不一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


·怎么样才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国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建立起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同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有什么区别吗?
      一、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有什么区别吗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区别是:期限不同;执行机关不同;是否关押;参加劳动的待遇;对构成累犯有无影响;是否适用假释制度;最低实行执行刑期不同。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共有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几种。 二...


·特殊关系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吗?
      特殊关系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吗?特殊关系不属于酌定量刑情节的,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


·犯罪既遂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犯罪既遂的主要类型有哪些1、结果犯结果犯的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行为,而且要求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所谓法定的危害结果,具体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造成物质性、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损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新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随着新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关于贪污受贿罪的相关的规定也是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制定了一定的新的条款。那么,关于新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是如何进行量刑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新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受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贪污罪 ...


·财产侵占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涉及侵占罪的当事人及其亲属而言,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区分清楚此罪与彼罪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罪名的确定是影响量刑的第一要素,直接影响审判结果。而在对侵占行为做出认定的时候,需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那到底财产侵占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


·法律上刑事一审期限是多长?
      法律上刑事一审期限是多长?关于刑事一审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法院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必须要在规定好的期限内审结,否则的话就会构成违法。那具体来说刑事一审期限是多长呢?而要是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话,此时又该怎么办?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一审期限...


·集资诈骗构成要件有哪些 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
      对于集资诈骗的行为,如果要认定构成犯罪的话,则要求此时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而此时对于自然人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与单位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立案标准规定不同。另外也需要实际判断是否满足规定的构成要件内容,那到底集资诈骗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集资诈...


·抢劫与绑架罪区别都有什么
      抢劫与绑架罪区别都有什么1、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2、客观要件不同。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包括什么
      其实从字眼上看,就可以看出。这是两种不同的处罚。前者是触犯了行政法及其相关规范,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前者是真真正正的处罚,是实施违法行为之后,被相关人员处理完了,再下的结论。这是一种执行状态了。后者只是一种临时的强制措施,目的在于更好地查明事实,防止危害社会的事情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