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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支撑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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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支撑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处理?


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申请。


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后,会涉及到优先债权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优先权又称先取特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优先取得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享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得法院批准后,针对被保全的财产,该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理论上存在争议,本律师认为,债权人不能因为保全取得优先权: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流失而不是直接赋予申请人优先权。


特定情形下,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参与分配时,被执行人一般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而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应当依据破产法规定进行债务清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个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发的第68号文件《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债务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公司撤销后债务清偿的问题,同样贯彻了参与分配的精神。


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应该如何处理?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慢慢还款,直到还清贷款为止。


综上所述,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具有重新分配的权利,那么对于共同债务,那么夫妻仍旧具有共同分担的义务。当双方的共同财产无法抵消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上诉法院,要求赔偿,当其没有能力时,只能够等待其慢慢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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