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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过了时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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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关系到职工的合法权益,关系到职工的生存大计,因此掌握住工伤索赔的时效尤为重要。但是我们有时因为其他因素错过了工伤时效,这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呢?《工伤认定办法》第7条规定了工伤的时效:受害人因为工伤向劳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注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有管辖权是否属于他的管辖范围,如果属于则在申请时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工伤认定完整的材料,并且要在该工伤属于受理时效内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可见在法律规定中,工伤的时效为1年。虽然《工伤认定办法》对个其申请时效确定为一年,但是并没有说明如果时效超过了一年之后就不再受理。关于一年的时效问题:对于1年的时效,我们可以认为如果工伤的索赔申请超过一年,这个时候再去进行工伤索赔申请的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不予受理,根据有关的法律认为这将不属于行政不作为。虽然这只是实际的规定,但是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超过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情况。从法理上来说,要区分这是属于对法条的解释还是补充,还是都不属于。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说,对于劳动者所提交的工伤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都应该对超过时效的该申请作出受理并且予以认定。当然有时在观点上仍然存在分歧。还有部分人主张:在自己遭受损害时职工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同时在自己的起诉书中说明要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可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可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该关系具有前置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是不会被适用的。以及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如果遭受到工伤的人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请求中要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即需要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因职工所在单位内部以外的其他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遭受工伤的要求赔偿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该其他人承担民事责任。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和可以看出,最终的时效的判定是要根据具体的时间来确定,即一年,如果实在一年的时效之内的话,劳动者是一定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赔偿的,如果超过了一年是否可以这样认为,则适用于。如果在超过一年后,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综上,劳动者受到工伤最好在工伤的时效范围内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以得到赔偿,减少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过了时效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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