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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鉴定是怎样进行的
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非婚生子女单独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却没能承担该负的责任的情况。特别是当男方不承认非婚生子女合法地位时,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更无法得到保障。实践中,婚姻家庭中如果牵扯到非婚生子女问题,非婚生子女的处境就更加艰难。一方面,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往往拒绝对非婚生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面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却拒绝做亲子鉴定,也拒绝承担抚养义务。
为了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
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实务中,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女方主张男方承认非婚生子女并履行抚养义务的,需要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义务。民事诉讼遵循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女方在案件中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男方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与男方同居关系的证明,关于双方就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的证据。当然了,如果女方已组建新的婚姻家庭,那女方首先要举证排除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一般需要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提前做亲子鉴定。
在女方举证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男方如果否认非婚生子女与自己存在亲子关系的,也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进行反驳。男方提供证据不能的,法院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男方配合做亲子鉴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男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进行司法强制,只能推定在男方拒绝配合时,女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的鉴定需要按照有关的要求进行资料的收集,否则自己的利益保障就会丧失不小的积极性,但是有关问题的解决只要是合理的就可以积极处置,但是问题的关键的就是自己的权益维护需要在有关法律上进行合理的处置,进而确保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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