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自动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优缺点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自动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优缺点是什么


好处:


1、企业留人的一种方式,表示企业对员工的忠诚度和能力的肯定。


2、对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弊端: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企业在未来任何时间解除或终止合同,都面临给予员工补偿。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利弊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保护,让劳动者拥有更加稳定的工作环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风险。


一、自动生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再书面签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动生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不需要再签订固定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需要而定,劳动者提出的可以签订。


二、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注意问题


第一、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大前提;


第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出现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这也是法定条件之一。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如果具备了前三个条件,且劳动者已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在《劳动合同法》刚刚颁布实施时,很多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合同有误解,认为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意味着抱上了铁饭碗,其实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并非不可解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同样应该尽职尽责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同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等,否则同样有可能被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多大区别,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包括如下情形:


1、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约提供劳保条件、未及时足额付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规章制度违法、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者立即解除: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法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出现试用不合格、违法犯罪、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6、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及其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7、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出现劳动合同法41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依法裁员。


当员工与用人单位成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对该员工来说其在该用人单位的待遇会随着时间的增长,比其他的劳动合同长得快,并且待遇项也会更多。如果该员工的能力突出,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件很值得的合同,但是对员工来说,跳槽就不是很容易了。




·建筑工程质量的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的内容有哪些方面?建筑工程承载这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因此其在服役期内的质量检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小众化,很多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具体内容不太清楚。那么,建筑工程质量的内容有哪些方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工...


·在我国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怎样赔偿标准?
      在我国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怎样赔偿标准?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


·一、劳动合同工是企业正式员工么?
      一、劳动合同工是企业正式员工么?劳动合同制员工是正式工的。严格来说现在的所有在岗人员应该都是合同工,但是劳动合同制员工签约时间长,有合同做保障。因为劳动法规定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只有达到一定标准才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过现在很多国有企业仍有这种区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其工资和保...


·如何办理工伤鉴定手续,职工工伤鉴定怎么办理?
      职工在受到工伤之后最为重要的对于工伤鉴定需要相关鉴定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职工在进行工伤鉴定等额时候,具体的鉴定手续怎么办理?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如何办理工伤鉴定手续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什么
      实践中,既可以是由用人单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当然也允许受伤职工及其家属提出申请。但对于不同的主体,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应当要注意的地方也不一样。那其中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注意什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什么 1、要注意时效问题。 《...


·对于劳动者来说
      对于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可以有效地保障自身权益,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合同也可以作为法律凭证解决劳动纠纷。因此,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十分重要。对于要进入保险公司工作的劳动者来说,了解保险公司正式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十分有必要,下面一起来看看我们整理的相关内容吧。 保...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流程具体是什么?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流程具体是什么? 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


·工程质量保证金新规定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保证金新规定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


·用人单位辞退公司员工赔偿多少
      用人单位辞退公司员工赔偿多少《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根...


·装修装饰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装修装饰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一、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承诺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措施 (一)装修装饰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1、质量保修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防水工程保修期为72个月,装修工程保修期为36个月,质量保修期限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补发工资申请证明怎么写?
      用人单位工资发少了,劳动者应该申请补发未发的工资,那么就需要劳动者写一份补发工资申请证明,这样才能让用人单位把少发的工资补上。所以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补发工资申请证明这么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补发工资申请证明怎么写? ______领导: 您好,我是______部门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