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标准是什么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调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四、事故处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五、其他要求


(一)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事故造成了一些人因冒险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三个等级。将记录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等级,以提供未来的工程提醒。无论事故严重程度轻或重,都会带来一些损失。因此,参与项目建设的每个人都必须严谨细致,避免暂时的疏忽并带来最终的灾难




·申请工伤并确定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工伤并确定存在劳动关系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提供了举证方法给劳动者,即劳动者应提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条例规定的证据的第14条和第15条。 1.首先,劳动者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人员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动。确定该关系之后应有证据证明工人在事故中受到伤害。 2.同时,应提供证据...


·劳动者突发脑出血算不算工伤
      劳动者突发脑出血算不算工伤 一、劳动者突发脑出血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一种视同工伤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此种情况要求有死亡后果。 因过劳导致的心血管疾病,以及由此引发的残疾(过劳残),并不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在上班...


·当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代通知金吗?
      当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代通知金吗?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膝盖骨折工伤认定级别属于几级?
      在员工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向劳动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结果出来才能进行工伤鉴定从而拿到用人单位的赔偿,这是受到工伤后索赔的流程。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会对劳动者所受工伤进行分类,膝盖骨折工伤认定级别属于几级?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膝盖骨折工伤认定级别属于几级?...


·公司股东变更拖欠工资怎么办?
      公司股东变更拖欠工资怎么办?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佛山工伤鉴定机构的具体流程
      在当今社会,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在城市工作,很多人的想法都是即使是在城市里搬砖也比在农村种地要好得多,来钱更快。于是很多人都选择去做那些体力活,尤以农民工为典型代表。但是这些行业本身的危险指数就极高,很容易在工作中就受伤,就工伤的评判每个省份都有自己的标准,那么佛山工伤鉴定机构的具...


·工程质量的概念和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的概念和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关系到该建筑或道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否能够承受住使用的问题。国家为了更好的管理工程质量放面的问题,专门就工程质量的相关问题制订了法律法规,明确的约束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那么工程质量的概念和内容具体讲述的是什么呢。 一、工程质量的概念和...


·一、事故装病的误工费是否需要进行支付?
      一、事故装病的误工费是否需要进行支付? 事故装病的误工费用是不需要进行支付的, 交通事故的误工费该谁承担 1、由肇事方承担; 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


·恢复劳动关系应该如何进行
      在日常的生活当中,您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影响了自己的工作。比如说在某些情况下,自己家里面有事需要请长假,当自己的假期结束以后,肯定需要和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往往在恢复劳动关系的时候,很多人不知道应该怎样处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恢复劳动关系应该如何...


·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
      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后果 一、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后果 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


·心肌梗塞的不算工伤吗?
      心肌梗塞的不算工伤吗? 一、心肌梗塞的不算工伤吗? 因工作原因心肌梗塞可以认定为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