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离婚纠纷转移财产答辩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一、离婚纠纷转移财产答辩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全部家庭财产归被答辩人所有,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承担。《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具体在什么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答辩人也就没有依据要求答辩人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被答辩人全面偿还债务之前,答辩人也没有义务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来看,家庭财产归被答辩人所有是其权利,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偿还是其义务。被答辩人现在仅凭《离婚协议书》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是故意对《离婚协议书》进行断章取义的理解,更违背了签订《离婚协议书》之时和被告一致同意在清偿完所有的债务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约定。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上看,原告享有家庭全部财产是附有义务的,这个义务就是承担并偿还所有的债务。被答辩人应该在偿还完全部债务之后,才有权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不仅是《离婚协议书》整体内容所体现出来的真实意思,更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当初能够协议离婚的前提。否则,答辩人怎能同意所有的家庭财产都归被答辩人所有?答辩人就是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承担债务。被答辩人在尚有近400万债务没有偿还的情况下,就先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完全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偿还债务的义务,这样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偿还所有债务之后,才有义务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


如果现在就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的自身权益将会受到巨大侵害。这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也违背了最起码的公平和正义。《离婚协议中》虽然明确约定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承担,但数笔债务都在答辩人名下(尤其是向银行借贷300万这笔夫妻共同债务,是以答辩人名义办理的),如果被答辩人不偿还债务,那么相关债权人就会直接向答辩人主张债权,这无疑是对答辩人利益的严重侵害。因为答辩人没有获得任何家庭财产,答辩人也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被答辩人应当偿还完所有的债务,这是《离婚协议书》整体内容体现出的真实意思,也是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前提,更是法律维护的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


二、恶意转移财产的应对手段


1、民法典


(1)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一、须以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二、须以财产行为为撤销标的;三、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四、对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其撤销权。


(2)我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虚构的债务是不真实存在的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但是债务是否是虚构的需要证据证明。


2、民法典


(1)《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在自己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规定的取证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请法院取证。比如对于股票来说,可以去查其操盘记录,如果股票已经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说出转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转让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开支,则属正常。如果是离婚前不久才转走,则属于恶意转移,法院会给予追究。


随着现在思想的开明化,越来越多的夫妻在面临感情破裂的时候,都会选择通过离婚的方式来结束这段感情。其中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最多就是财产转移纠纷,我国执法部门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应对手段也是在不断的更新完善中,为的就是确保离婚案件是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




·有抚养权的不给抚养费吗
      当今时代说起离婚好像永远扯不完的话题。但是翻来覆去的就是那几个问题,最为您关注。其中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往往会令您纠缠半天。在现实生活当中,人们常说,孩子的抚养权给了一方,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很多人会存在这样一种困惑,有抚养权的不给抚养费吗?我们将为您进行解答。 一、离婚时...


·被法院认定为婚外情会怎样
      ,法律中认定的婚外情与我们普通人认为的婚外情可能有些许不同,而在涉及到起诉离婚的时候,则就需要被法院认定为婚外情才行。有的人可能不知道,一旦被法院认定有婚外情行为的承担的责任就会比较重。那到底被法院认定为婚外情会怎样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被法院认定为婚外情会怎样...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如何变更财产?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如何变更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想变更财产需要与对方协商,离婚后对财产重新分配只需要起诉就可以用判决来解决的。如果对方分割财产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在离婚一年内是可以要求再次分割财产的,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起诉。 离婚...


·离婚证据调查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离婚证据调查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如何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1、分居时间的证据 因法律规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以作为法定离婚原因。虽然并不是分居满二年一定会被准予离婚,但分居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对判决离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收集。 2、婚前是否对精神病有所隐瞒的证...


·监护和抚养的区别是什么?
      监护和抚养的区别是什么? 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但现实情况往往是,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


·患精神病期间丈夫提出离婚是否合法?
      患精神病期间丈夫提出离婚是否合法?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的,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应当尊重其权利,如果是间歇性...


·国家赔偿形式有哪些?
      中国这个强大的行政机构每天大小事务不断,但是难免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意外需要国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涉及到赔偿和国家的赔偿形式。国家的赔偿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这样对社会的和谐和人民与国家都会带来好处的。到底国家对人民的赔偿都有哪些方式呢,让我们来好好了解一下吧。 1、支付...


·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离婚案件被告不愿意或不能出庭的原因很多,比如:被告不愿面对原告,或不敢面对原告,或人在外地不方便出庭等等,那么法律是否允许被告不出庭呢?答案是肯定的,但要掌握一定的技巧方能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一、向公婆索要抚养费是否可以?
      一、向公婆索要抚养费是否可以? 不能,因为其奶奶没有法定义务要抚养孙子。但是如果当事人奶奶经济条件比较好的话,而小孩家境困难的话,根据婚姻法以及民法通则照顾当事人正常生活以及儿童本位思想,可以考虑让其奶奶予以适当经济帮助,但是也仅仅是协调,而不是强制的。 新婚姻法抚养义务《婚...


·一般无效婚姻能离婚吗?
      法制化程度在不断的上升,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日常的生活中下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而在离婚过程中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来进行解决离婚之间的问题,特别是解决关于无效婚姻的问题上要解决妥善,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那无效婚姻能离婚吗?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


·离婚的最直接证据都有哪些?
      离婚的最直接证据都有哪些?只靠间接证据,不能认定事实。有的原告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证人证言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往往会被法庭否定。因为提供证言的证人往往是原告的亲朋好友,因为与原告存在特定的亲近关系,对事件的陈述,有可能存...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