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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黑中介辩护词是否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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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迫交易罪黑中介辩护词是否有用


强迫交易罪黑中介辩护词是有用的。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与公平原则。但在现时生活中,交易双方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费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认定


与一般违法的认定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要知道一般的交易行为都是需要满足自愿原则,如果由于一方压迫或者是威胁而进行的交易,在原则上面违法了法律规定。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身维护权利,这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严重打击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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