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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款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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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间借款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企业间借款形式及法律效力
1、直接借款
对于以直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法院一般认为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即《贷款通则》)而无效。但是,可能出于对《贷款通则》效力层次的考虑,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之规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有的法院也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而确认合同无效。
2、变相借贷
对于变相借贷合同的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适用更是纷繁多样。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法院一般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 1990 ]27号)第4条第(二)项的规定直接确认合同无效。由于该条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因此,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径直以双方协议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3、委托理财
以委托理财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这类合同一般都有保底条款,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因此有法院认为,应以《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最高院在一起上诉案中确立了上述思路;并且对一审法院以《合同法》第52条第(三)、(四)项为依据确认合同无效予以纠正。名为买卖债券(但并未进行债券买卖) ,实为资金拆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依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此外,对于以投资协议、以货易货和预付购销、融资租赁合同等形式,实为企业之间借贷的合同,法院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的规定确认无效。
由上可以看出,对于企业之间借贷,虽然在确认无效的处理方面,不同法院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在援引法律上差别比较大。笔者认为,之所以会造成引用法律上的较大差异,是因为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层次上,尚无条款明确禁止此种行为。
企业之间的借贷违法,究竟是违反了什么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有观点认为,在《合同法》实施以后,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来认定企业之间不得进行借贷行为。由于该办法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法规,也是禁止性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就属于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还有观点认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应当认定无效。其无效的理由,还可以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考虑,即以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这是因为,企业之间的借贷,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影响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运行,有违《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因此,可以认定企业之间的借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确认其借款合同无效.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1、我国《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另依据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2、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第(五)项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虽然《贷款通则》有类似规定,但是《贷款通则》属于行政规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以此有理由认定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企业间借款合同现象极其复杂,在现实生活中又相当普遍,且纠纷时有发生,原有的司法解释与其后的施行的《合同法》、《公司法》产生着冲突,现实的司法理念、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原有司法解释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由于目前为止并无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作出规定,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企业之间的借贷如果根据新《公司法》第149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公司或企业,则此种资金拆借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法院依法要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出借人的借款行为符合公司法对其的相关规定,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危害金融市场,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宜认定为合法有效。当然,如果法律上有冲突最终仍然需要立法的修改或完善,以及司法解释来解决。
通过我们对企业间借款形式及法律效力内容的介绍以及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内容的探讨,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生效的法律力如何?这个问题我们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在不违反合同形式,遵纪守法的前提下,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宜认定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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