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法加班规定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劳动法加班规定是怎样的?

当单位遇到工作比较紧急或者项目没有完成之时就会选择让员工在下班之后或节假日加班,公司会按照规定给予加班员工加班工资,劳动法中对于加班时间以及加班工资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应该仔细阅读劳动法加班规定。

一、劳动法加班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 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劳动法加班规定中表明公司与员工协商之后可以进行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要保证每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每周不超过36小时,在日常加班的需要支付1.5倍的工资,休息日加班的需要支付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休息的需要支付3倍的工资,劳动法中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也有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发放端午工资该怎么办?
      劳动者虽然在入职前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的用人单位会克扣、延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甚至拒绝支付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不发放端午工资2017该怎么办? 下面我们为您介绍几种解决办法。 1、与用人单位进行...


·劳动协议上签署日期空白有效吗?
      劳动协议上签署日期空白有效吗? 一、劳动协议上签署日期空白有效吗? 签劳动合同没写日期,应当要求单位补齐合同相关要素,合同没写日期,但是双方都签字了,也是有效合同,如果公司不予办理,可以看成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领工资的日期前一个月未入职时间,如果要辞职,提前一个月向单位...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及对策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及对策是怎样的? 在我国,一些建筑工程质量不过关导致质量事故的例子并不鲜见。一个工程从设计到施工最后到验收,各个环节对质量问题都有相关的控制措施,但往往在使用过程中仍然会有质量问题的出现,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值得沉思的问题。我们为您整理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及对...


·一、补签劳动合同有效期是由双方来协商吗?
      一、补签劳动合同有效期是由双方来协商吗? 1、实际用工之日为补签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从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从用工之后的某个日期起算。但从用工之后的某个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阶段是事实劳动关系,是本单位工作年限,已经实行过试用期的,不得...


·我国当前对误工费计算标准中关于误工时间的主要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对误工费计算标准中关于误工时间的主要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简称1988司法解释)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


·施工工程质量要求标准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工程质量问题,历来是为您所重视的,毕竟工程问题无小事,一旦质量不过关,重则出事故,轻则给整个工程项目造成困扰和损失。所以,相关部门针对工程质量问题也制定了一定的标准,那么,施工工程质量要求标准等级是怎么划分的?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


·景观工程质保金规定了哪些内容?
      景观工程质保金规定了哪些内容? 在建筑工程的分类中,有一类是景观工程。景观工程具有艺术气息、也具有观赏性质。随着现代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旅游成为了一种新的出行方式,旅游业发展迅猛,景观工程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因此就催生了很多新的事物、新的经济法律规定。例如景观工程质保金规定。下面是...


·劳动法规定住院工资怎么扣?
      劳动法规定住院工资怎么扣? 一、劳动法规定住院工资怎么扣? 1、劳动法规定职员在住院期间单位可以按照60%的比例扣除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


·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工伤是常见现象,有工伤劳动者就要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用人单位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劳动者要申请赔偿就要出示工伤鉴定的结果,工伤伤残鉴定是工伤鉴定中的一个流程,有单独的评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一、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职工工伤伤...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内容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内容 一、和解 (1)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除外。 ...


·教师被幼儿园辞退要赔偿吗
      教师被幼儿园辞退要赔偿吗 一、教师被幼儿园辞退要赔偿吗 要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