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合同诈骗罪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的构成要件不同1、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犯罪的故意,即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而合同纠纷行为人则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别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违约的主要界线。如果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虽然未能完全履行,但本人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未逃避的,应可以表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构不成犯罪。结合本案,隋某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主观上他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故意,而是以经营为目的。被告人与王甲从1998年4月起双方就达成了口头协议,购买白灰,并已实际履行,但没有明确货款的给付时间,直到同年的11月9日隋某共购买81,000元白灰,支付货款31,000元,尚欠50,000元。隋某虽然未完全履行,但表示愿意支付所欠货款及承担违约责任,并在此期间书写了欠据。同样被告人于2000年(4-8)月陆续共40余次从王乙手中购买白灰总计价款为45,460元,实际已支付3,000元,尚欠42,460元(有被告人隋某出具的欠据)。不难看出,在长达5个月的时间里被告人从王乙处赊购白灰40余次,累计货款仅有4万余元,而且所赊购白灰全部由王乙直接送往用货单位——一建公司。在全部过程中隋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与王甲、王乙之间形成的是货款买卖关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然被告人没有及时给付货款,但其并没有逃避责任的行为,更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隋某主观上欲将他人财物占为已有,那么隋某是不可能出具欠据的,也不可能形成长达多年的业务往来关系。因此,隋某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存在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2、诈骗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要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担保财产后,根本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个人有履行能力或者部分履行能力,但因其他原因,虽经努力,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属经济纠纷。《刑法》第224条具体列举五种合同诈骗的具体行为。其中第一种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所谓以“虚构的单位”,是指以自己编造的本来就不存在的单位的名称而用以与他人签订合同。所谓“冒用他人名义”,是指擅自冒用单位的名称而用以与他人签订合同。这两种行为都是采取欺骗手段,以虚假的合同主体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二、从物权、所有权的转移上看,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来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1、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无权处分其所持有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财产,并且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一但把钱款、货物诈骗到手,即毫无履行合同之意,或大肆进行挥霍,或携款潜逃,其行为人对其所持有的财产没有处分权;而经济纠纷中的合同主体有权处分其财物,财物所有权除依法需登记或特别约定外,以交付时起所有权、支配权、处分权、风险责任即发生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2条、133条分别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2第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没有对此作任何约定,因此隋某对其赊购的货物和往来货款有权进行处分。合同诈骗罪,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数不胜数,我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再三的确认合同的内容,对于任何不明白的地方,都应该认真的咨询其他专业人士,争取不损害自己的利益,这样也是对自己最大的一种保护。



·居间合同违约金有哪些陷阱
      居间合同违约金有哪些陷阱 一、签订居间合同违约金陷阱 从法律上讲,违约金条款的作用是用来约束合同双方的,以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然而,在目前二手房市场上,笔者发现有极少数不规范的中介公司利用其居间地位,设置“违约金陷阱”,非法获取委托人的违约金。其常用的操作手法如下: 1、中介...


·债权人的代位权
      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


·监理合同到期告知函是什么?
      监理合同到期告知函是什么意思 一、监理合同到期告知函是什么意思 监理合同到期告知的意思,大致意思是工程已验收,监理可以撤场或者不需要常驻现场,但是要写清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监理需要定期巡视或随叫随到什么的,对于工程中的其他注意事项也要交代清楚,还需要看合同要求,没要求的一般随...


·合同法中抗辩权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法中抗辩权的性质是什么?合同签署后,针对一方提出的请求,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抗辩权的行使。抗辩权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对于合同当事人维权很有帮助,可以最大限度的规避合同诈骗。那么民法典中抗辩权的性质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的说法。 一、...


·合同案件的诉讼标的如何进行确定?
      合同案件的诉讼标的如何进行确定? 一、合同案件的诉讼标的如何进行确定? 合同案件的诉讼标的应当根据诉讼所指向有争议的财产来确定它的具体的标的。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1...


·成立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人们做买卖需要签买卖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并不是只要双方签了字就一定成立了。合同的成立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成立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不过,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能生效,那么合同的生效需要哪些条件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展开描...


·合同扫描件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扫描件有法律效力吗 一、扫描件具有法律效力吗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扫描件...


·非吸和合同诈骗有什么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非吸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该犯罪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市场秩序,该犯罪行为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


·合同生效需要多久,有哪些内容
      合同生效需要多久,有哪些内容 一、合同生效的定义: 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


·居间合同欺诈该如何防范?
      居间人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委托的关系,居间人接受企业的委托进行如加工等任务,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流通与消息的不对称,有时会出现居间人欺诈企业的现象,这样的欺诈有时候对于企业来说,有可能是致命的错误,所以今天我们就给您普及一下关于居间合同欺诈防范的有关问题吧。 一、居间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个人财产,也严重的扰乱市场的秩序。对于合同诈骗罪您都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那么关于合同诈骗罪是有哪些要件构成呢?今天整理了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的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