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施工合同范本2023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建筑施工合同范本2023

施工合同是施工安装工程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完成约定的施工和安装工程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查合同后再签字。

1、当事人的条款和条件应规定承包商和承包商名称的基本条件,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号,住所和联系信息。承包商应具有与承包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项目名称和范围(主题条款)

这一条款主要用于澄清合同所指的建设项目的内容和范围。工程名称、工地位置、建筑面积等,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施工准备本部分主要商定项目建设前要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有施工条件,土地等级,道路和水电设施应当顺利完工;有必要的施工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施工不得无施工许可证,当然包括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证等文件;施工现场地质、地下管线数据和工程设计图的交付,承包商应对承包商提供的信息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期承包商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表。经监理工程师或承包商指定的承包商常驻代表确认后,承包商应按计划安排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合同。检查和监督驻地代表。合同应规定项目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并规定施工期的延误和相关的责任事项。

5、承包商应承诺项目要达到的质量标准。根据国家标准,根据分项、分部、单位的质量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合同中应规定工程质量应符合何种标准,当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还应规定评估机构及其程序。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者常驻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任何问题,承包商应拆除并重新建造,以符合商定的标准。合同还应当就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和双方的责任达成协议。

6、建筑工程合同中的价格及其支付实践中,最常见的纠纷是由价格问题引起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大型工程造价往往较大,合同履约期相对较长,且存在诸多可变因素,价格难以确定或定价过程较为复杂。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设合同和合同定价条例”规定了三种施工合同价格模式:固定价格,即总合同价格或单价不得在合同规定的风险范围内调整;可调整价格,即合同规定工程实施期间的价格随价格变动;项目成本加上费用决定的价格。双方可就合同中的一种估价方法达成协议。

在支付建设资金时,通常将建设成本分为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付款和结算。预付款是指承包商在工作开始前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项。该金额用于承包商在施工初期的准备工作。这部分付款应从承包商在施工开始后应付的项目中扣除。进度付款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进度支付的金额。由于施工项目施工合同的合同性质,承包商无需承担支付施工成本的义务。

因此,根据项目进度支付项目进度款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重要特征。结算付款是指项目完成后双方确认的建设成本,承包商支付项目付款与承包商结算付款的差额。

7、材料设备供应及建设项目涉及大量的材料设备。因此,合同应规定材料和设备的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和标准、仓储责任。材料和设备可由承包商和承包商共同提供。供方应对材料和设备的合格性负责,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

8、验收和决算程序应当在竣工验收和结算条件中明确规定。在预期竣工日期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商应通知承包商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信息,承包商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一起进行竣工验收,并对现有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如经修改后验收合格或合格,承包商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承包商不组织验收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9、承包商可能具有的违约的主要原因和违约的主要原因是支付不符合合同的工程款。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材料,也没有及时组织各种验收。

合同应当规定在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实际履行、合同损失赔偿和合同解除。

承包商可能违约的主要原因是,未按时完成和完成工程的质量不符合法定和商定的质量标准,因此无法提供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必要信息。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修理或返工、赔偿损失和取消合同。

合同应在履行过程中就索赔程序达成协议。如果发生索赔,履约方应及时向违约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据,违约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10、承包商保修承包商通常以质量保证的形式澄清其保修责任。承包人的保修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原则上由建筑法规定,国务院授权规定具体的范围和最短的保修期。

总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


·佛山工伤鉴定机构的具体流程
      在当今社会,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在城市工作,很多人的想法都是即使是在城市里搬砖也比在农村种地要好得多,来钱更快。于是很多人都选择去做那些体力活,尤以农民工为典型代表。但是这些行业本身的危险指数就极高,很容易在工作中就受伤,就工伤的评判每个省份都有自己的标准,那么佛山工伤鉴定机构的具...


·员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员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和合同内容必须具备法定内容,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所以,无论是谁的原因,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得自入职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为了避免出现故意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赔偿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


·我们经常看到,有的劳动者会向单位主张支付双倍工资,而单位最后
      我们经常看到,有的劳动者会向单位主张支付双倍工资,而单位最后也是依法进行了支付的。那到底实践中,什么时候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给劳动者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时候要支付双倍工资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


·一、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一、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由于劳动者工作的失误满足被辞退的标准,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要任何赔偿;如果是劳动者无过失情况下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对劳动者进行相应金额的赔偿。 ...


·劳动合同的管理方法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首先追究的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一般都是由单位提供格式文本,法律规定的条款必不可少,确定的权利和和义务应尽可能具体,合同条款不要产生歧义,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条款...


·工厂倒闭设备不够工资怎么办?
      工厂倒闭设备不够工资怎么办?1、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


·员工不称职可以直接辞退吗?
      员工不称职可以直接辞退吗?可以辞退的;不称职的职工,即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不可以直接辞退,应当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按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者主动降职会被离职么?
      劳动者主动降职会被离职么?根据法律规定主动降职是否会被离职,需要根据是否存在着被辞退情形来确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规职工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2、违反操作规...


·一、长沙市职工工伤鉴定时间安排是什么?
      一、长沙市职工工伤鉴定时间安排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员工退休单位怎么补偿
      员工退休单位怎么补偿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