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解决员工工资拖欠问题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如何解决员工工资拖欠问题(一)通常,单位欠工资,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是单位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甚至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按时发工资,这种情况要体谅单位,但是也不是无限度地体谅,单位要确保员工工资为首位考虑要素,确实是无法继续经营,要考虑如何妥善安置。(二)如果是主观原因欠工资,如习惯性拖欠或者恶意拖欠,把员工的工资作为一直要挟,或者长期挪用工资用于其他用途,则员工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包括试用期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拖欠劳动报酬有无利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拖欠工资是没有利息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以到所属辖区劳动局举报,经过劳动局作出处罚,仍拒绝支付工资,可以要求其足额支付工资,并要求支付赔偿金。三、请求支付加付赔偿金的条件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请求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该具备三个要件:(一)用人单位具有法定情形之一,具体包括: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差额工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支付加班费或者未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差额工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并且责令限期支付的。(三)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的期限内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差额工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应该举证证明就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事项已经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利且存在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不支付的事实,否则将被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认为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而无法得到支持。在笔者今年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笔者代理用人单位一方),劳动者就因为没有履行上述举证义务而被仲裁机构驳回该项仲裁请求。有些时候因为用人单位自身经营出现了困难,导致没有资金可以向员工发放劳动报酬,这样的情况下其实可以给予单位一些时间。也就是上文中说到的拖欠劳动报酬也要分清楚是客观原因导致的还是主观原因导致的。并且对于这里的拖欠行为也要有所了解,并不是晚于约定时间发工资就一定属于拖欠。



·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前提是什么?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知道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的一种法律的关系,如果劳动者出现工伤的情况,可以申请工伤的认定,认定工伤后可以获得赔偿,认定工伤需要受害者的条件,要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么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前提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工...


·员工辞职工资结算规定是什么
      员工辞职工资结算规定是什么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


·停工留薪工资该如何计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停工留薪工资该如何计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


·工伤鉴定后单位如何办理后续事宜?
      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受到身体伤害时,首先应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取得工伤认定通知书后,对于因工伤导致身体出现残疾、或者对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根据鉴定结果就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了,那么,工伤鉴定后单位如何办理赔偿事宜呢? ...


·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的劳动是什么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


·工程质量检验分类包括哪几种?
      工程质量检验分类包括哪几种? 现代社会,一项工程往往人们最为重视的就是工程的质量问题,您都知道,对于工程的质量是要进行检测的,质量检验存在着分类,相信大多数的老百姓都不太了解。那么,工程质量检验分类包括哪几种?接下来我们就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工程质量检验分类包括哪几种这个问题以...


·建筑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项目具有纷杂性,项目的分类是由一定的划分标准的,不同的项目类型的质量要求也是不一样的。普遍来说,国家对于铁路、公路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工程质量的要求较高,对于一般的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是相对较低的。今天我们个您带来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等级划分...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因人而异的,不是固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本公司或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 三、工作时间 1、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2、甲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


·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无效劳动合同有哪些
      我国法律有严格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生效条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可能会无效。具体来讲,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列劳动合同无...


·劳动合同可以电子版吗?
      劳动合同可以电子版吗?电子版有效吗 ?一、劳动合同可以电子版吗?电子版有效吗 电子版的劳动合同有效的。 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电子劳动合同可以企业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使用电子签名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签署身份可识别、合同内容不可篡改等特性。解决纸质劳动合同签署易丢失、易篡改、过程不可追...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