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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有人伤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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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事故有人伤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


(一)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有资质的岗勤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勘查民警处理。


(二)民警在填写法律文书时,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三)民警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并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四)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执勤民警应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民警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由民警调解的。


(六)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事故认定书》,由各大队事故中队发放,《事故认定书》的存档联及处罚决定书由事故中队立卷保管。


三、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基本事实清楚、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二)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微伤,且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各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能达成协议的。


(三)在立交桥上、隧道内发生的不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或车辆可以移动,且准确标明现场情况后,当事人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处理或立即报警。


(四)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全市驾驶员知晓发生可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后,应当即行撤除现场,协商解决,不撤除现场的,应立即报警。对既不撤除现场,又不及时报警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五)当事人自行撤除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并向民警提供有当事人签名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的,民警应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确定当事人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有人伤的事故处理程序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根据事故后果的不同程度适用于简易程序,在关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上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简单程序与正常程序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应,如果涉及到司法判决的结果时,也是一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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