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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一次性工伤医疗待遇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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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一次性工伤医疗待遇是怎样的


造成1-4伤残全国统一,没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津贴。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


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津贴。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盐城市的一次性工伤医疗待遇,首先是按照工伤等级的认定,来对其进行具体补偿的。并且对于受到工伤后的伤残级别的认定证书,如果要获得赔偿,就必须要由该证书,无论是社会保障的补偿,还是用人单位的赔偿,都是需要该证件作为主要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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