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赔偿的起算时间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工伤赔偿的起算时间1、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2、文义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从字面含义上看,“事故”是对于“伤害”的修饰和限制,即这里的“伤害”是基于工伤事故而发生的,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理解,“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3、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无法预知是否会产生伤害后果、会产生什么样的伤害后果,也无法预知伤害后果会引发什么样的损失,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认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为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而不是工伤事故发生之日。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起算时间时,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工伤认定时间是多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工伤报告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可以看出,工伤待遇的计算起始时间是需要有工伤鉴定之后来进行计算的,一般情况下工伤鉴定也需要相应的时间才会有结果产生,一般是在七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完成相应的工伤鉴定,如果鉴定为工伤,那么今后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内容包括哪些
      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一直是劳务流入大省,随着务工人群的增加,劳动纠纷及劳务纠纷与日俱增,为了遏制违法加班、拖欠薪水、恶意罚款等损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发生,保障务工人群的权益,广东省针对本省实际情况,特别制定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那么此条例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我们将在下面...


·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
      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辞职吗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权利侵害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及设定试用期的次数均有明确规...


·事实上每一个劳动者朋友们只知道国家规定
      事实上每一个劳动者朋友们只知道国家规定每一家公司和企业给自己的员工义务购买和办理社会保险,但是大多数是不知道自己的公司和企业到底真的有没有给自己办理五险一金,以及东莞五险一金查询具体有哪些方式的,如果没有办理,怎么去办理,的我们简单告诉你。 东莞五险一金查询 网上查询 查询步...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质量管理工作是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我们应贯彻“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施工质量的预控、检查和验收制度,便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让顾客的要求得到满足。 2、质量管理部要牢固建立“...


·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就会有明确的说明
      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就会有明确的说明,关于解约的要求,比如说赔偿等问题,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范本是什么样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通知书应该怎么使用呢?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有没有具体的说明呢?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范本是什么样子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


·企业工伤保险怎么购买?
      企业工伤保险怎么购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


·工程纠纷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
      工程纠纷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诉讼时效 由于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所涉及具体争议的诉讼时效并无明确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通常都会遇到的质量、工期、造价争议,其诉讼时效的把握往往缺乏法律根据。国家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在建设工程中,委托方与承包方会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这份
      在建设工程中,委托方与承包方会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这份合同当中,包含了双方就一些共同项目所达成的约定,那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标准文本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我们整理了相关文档,详细请阅读下文。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勘察纠纷怎么解决
      建设工程勘察纠纷怎么解决 作为民事纠纷,无非是通过协商、调解及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处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也是通过这些处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依次进行,即先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二、和解或调解...


·公司的经理是选举还是聘用
      聘任。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则受董事会委托,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简而言之,股东会产生董事长,董事会产生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经理的设...


·上下班工伤赔偿可以申请吗?
      上下班工伤赔偿可以申请吗? 一、上下班工伤赔偿可以申请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规定,职工有六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