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哪些情形为夫妻一方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哪些情形为夫妻一方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劵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劵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2、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劵、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由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二、个人财产会转化为共同财产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方面的规定和我们之前的可能不同,新的婚姻法解释对这一方面进行了修改,之前的规定是夫妻结婚八年后个人财产会转化成共同财产。而新的解释出台后,个人财产将永久为个人所有不再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严格来说无论经过了多久,其实都是不会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并非大家认为只要结婚超过了8年时间,个人财产就会转化为共同财产。但是对于一方财产在婚内的孳息、升值部分,可能会认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之后若是离婚的话,就可以要求对这部分财产作出分割。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样处理
      通常在子女尚未成年之前夫妻离婚的话,此时总少不了对子女抚养权做出处理。但就很多人来讲,可能并不清楚,在离婚时子女抚养权该怎么处理才好,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综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


·社会抚养费怎样计算
      社会抚养费怎样计算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


·一、无效婚姻子女是否赡养义务要承担?
      一、无效婚姻子女是否赡养义务要承担? 无效婚姻子女肯定是需要承担赡养义务的;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赡养人的义务具体表现...


·有抚养权却没养过孩子怎么办?
      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夫妻双方闹离婚的话,要妥善解决好孩子抚养的问题,这关系到孩子未来的成长。不管通过协商还是诉讼的方式。而有时候,一方明明有抚养权,却被对方将强行孩子带走,没有真正的抚养过孩子。那么,有抚养权却没养过孩子怎么办?下面我们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有抚养权却没养过孩子...


·一、可以申请法院查夫妻银行财产吗?
      一、可以申请法院查夫妻银行财产吗? 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会要求夫妻双方申报自身的财产状况,不会主动调查。一方隐瞒财产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官调查取证。离婚时隐瞒转移财产会产生严重后果,一般都会如实申报。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作了如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


·老公死了孩子抚养权归谁?
      老公死了孩子抚养权归谁? 老公死了孩子抚养权归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子女是父母应当尽的义务,一方去世,另一方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如果父母情况特殊,一方没有能力抚养子女,按照顺序,应当由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姨舅等顺序承担抚养义务,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应当跟随母亲生活。...


·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有:婚姻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与对方分居能起诉离婚吗
      夫妻要是分居了,那么双方之间的感情就有可能变淡,这个时候一方就会想要与对方离婚。那么实践中,与对方分居之后,可以起诉离婚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与对方分居可以起诉离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


·执行抚养费相关规定有哪些?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对于有孩子的家庭,不仅要处理好财产分配的问题还要处理好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对于孩子的抚养,双方都有这个义务,即使法院将孩子判给了一方,另一方也应该尽孩子的抚养义务,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医疗费还有教育费等。那么执行抚养费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


·没有抚养权有探视权吗?
      没有抚养权有探视权吗? 法律规定抚养权与探视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两者并没有直接联系。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没有违反法律即没有产生中止探视的事由时,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是可以探视小孩的。 二、探望权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


·国家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国家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国家刑事赔偿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刑事赔偿范围不具体,检法两家认识有差异。 (三)赔偿义务机关设置不合理。 (四)刑事赔偿程序设置不科学,缺乏监督。 (五)赔偿金不能及时到位。 二、解决刑事赔偿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有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