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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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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类型?

合同的制定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确保履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很多种履行方式,这些履行方式会对合同的履行效力发生一定程度的影响。那么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类型呢?接下来就由的我们跟各位讲解一下合同履行方式的具体类型,以方便各位了解。

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类型?

1、正确履行: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2)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3)履行时间正确;

(4)履行地点正确;

(5)履行方式正确。

2、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3、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1)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民法典》(2021.1.1生效) 511条 1 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511 条 2 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511 条 3 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511 条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511条 5 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 511 条 6 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第三人履行

概念: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价格变动的履行

概念: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6、不完全履行

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1)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部份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7、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履行方式有哪些“的全部类型的介绍了。这七种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是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同情形进行的概括,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位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当事人的履行来判断其属于哪种履行方式,以便能够及时地进行处理,让合同能够正常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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