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时间应该怎么确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时间应该怎么确定?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时间一般是由父母协商确定的,探视子女的时间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这在司法实际中出现了很多矛盾和冲突。二、探视权行使方式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 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探望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探望权人不行使探望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这种情况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探望权是一种义务性很强的权利,是探望权人的法定义务,从子女的身心健康出发,探望权人应抽出合理时间定时探望子女,既不能滥用探望权,也不能不行使探望权。综上所述,离婚以后他是整理的时间本来就是充满了不确定性的,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还是居住在同一个城市,有时间的话,有可能天天都能去探视子女,但是,对于那些分属两地的这种情况,就算有心探视孩子,恐怕时间和精力都不允许,因此探视问题最好有父母协商解决。



·民事国家赔偿情形都包括哪些
      您对于国家赔偿千万不要狭隘性的理解成为,只有发生了冤假错案的情形下才能够提起国家赔偿。其实并不如此,在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生了某些特殊情形,当事人也可以抓紧时间收集相关的证据,民事国家赔偿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也能够得到法律支持。那么,民事国家赔偿情形都包括哪些? 民事国家赔偿...


·家暴轻伤判什么刑
      随着社会网络通讯的发达,很多家暴的新闻屡见不鲜,但是很多被家暴的对象在遭遇家暴时候选择沉默,认为只是夫妻之间的事情,让外人知道除了又失面子,如果施暴方坐牢会失去经济来源,或者在其他家庭成员的劝说下,没有选择报警,使得家暴更加严重。其实,家暴并不是家庭的事情,还可能触及到刑法,应当...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是什么《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规定:“...


·离婚过错方是否可以少分财产离婚过错方并不是就一定会少分财产
      离婚过错方是否可以少分财产离婚过错方并不是就一定会少分财产。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存在有外遇,家暴等过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的方就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以体现对过错一方的惩罚。这种认识虽符合传统道德的价值观,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


·一、一次性抚养费一般是多少?
      一、一次性抚养费一般是多少? 1、支付抚养费的项目: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


·结婚应具备的条件都有哪些,哪些人不具备结婚条件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男女双方在自愿结婚的情况下,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结婚手续之后,才能成为合法的夫妻。而此时我国对结婚的条件也是有要求的,那到底结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结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法定...


·离婚诉讼中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办
      离婚诉讼中原告都是在的,很多时候就是找不到被告,就包括在一开始起诉的时候被告就下落不明,甚至还有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不见了。那么,离婚诉讼中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管辖权的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


·一、未婚女方生子男方抚养标准是什么?
      一、未婚女方生子男方抚养标准是什么没有特别的法律责任。如果女方选择流产,男方要支付一半流产费用,如果女方选择生下来,男方要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没别的了。未婚先孕的双方当事人首先需要明白一个前提,就是未婚的话双方是不能按照夫妻关系来处理,比如说常见的要求有要求分财产、房产等。至...


·起诉离婚多少钱 离婚请律师大概需要多少钱
      夫妻中任何一方都是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即使此时一方具有过错,但也是不会剥夺其起诉离婚的权利。而在起诉离婚的时候,需要同时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行,那到底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多少钱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起诉离婚多少钱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


·国家赔偿法6个月内有什么规定?
      国家赔偿法自六个月内的相关的规定就是时效中止的规定。国家的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请求赔偿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那么在国家赔偿中这一规定同样有效,国家赔偿请求人在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赔偿请求...


·登记结婚才确立夫妻关系吗?
      登记结婚才确立夫妻关系吗?登记结婚才确立夫妻关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