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注册地址要求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公司注册地址要求有哪些1、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二、公司注册地址注意事项1.创业初期如果资金紧张,可以选择入驻创业孵化器(集中办公区),使用它们的注册地址。2.公司注册地址是可以变更的,但跨城区的税务变更会比较麻烦,所以在选择注册地址时,最好先确定好城区。3.如果创业公司的注册地址是租用的,就一定要取得并留存好租房费用发票。如果公司在后期的经营过程中没有租房费用发票,会遇到很多麻烦,诸如股权变更、公司注销等,都需要用到以前的租房发票。有的人认为随便找一处地方就可以用来注册公司地址,但其实如果是属于住宅性质的房屋,那么就是不能被作为公司注册地址的。而那种商业两用房,若是属于商业或办公性质的话,则就能够用来注册公司,作为公司的注册地址。要是不好寻找合适的注册地址,建议可以通过使用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最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


·南水北调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南水北调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对于南水北调一直是国家与民众非常关注的问题,有很多由此受益的民众会有很多疑问:“国家南水北调所占用的土地,其中占用地补偿费用是多少呢?”,下面,就是本站网我们为您准备的有关南水北调征地补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南水北调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有哪些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继承是什么?
      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继承是什么? 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继承法律规定认定时才会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被均分前去世的,才会有机会来收取被补充费收益份额的保留和继承,如果与之相反,补偿安置的规定在确定时在拥有集体经济组织一部分资质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后去世之后也不会发生这种份额保...


·青岛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中国的经济近几十年高速发展,乡下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到各大城市打工,这也导致了农村没有充足的劳动力,大部分土地都是空着的。而有的人看到了其中商机,会去承包这些土地,开展相对大规模的养殖业或种植业等等,而这种承包土地的方式国家也是大力支持的。那下面我们就了解一下:青岛土地使用年限以...


·土地使用权共有协议书范文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共有协议书范文怎么写? 一、土地使用权共有协议书范文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共有协议书 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是土地使用权的按份共有人,为维护友好的共有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依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国家按相关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交给个人或企业并收取一定的价款,这个价款就是土地出让金。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会将土地出让金进行返还。那么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相关介绍。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如下:1、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


·土地继承权的顺序人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土地继承权的顺序人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土地继承权的顺序人司法解释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


·2023土地转让缴纳税费有哪些
      2023土地转让缴纳税费有哪些 一、土地转让缴纳税费有哪些 (一)增值税(出让方): 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增值税。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受让人向其住所地起诉的,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民间借贷纠纷中,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的一方应当指合同一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任何其他依据合同主体权利的非合同当事人,否则,合同履行地会陷入随时...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不管是国家因为什么原因进行土地征收的,此时都需要对被征地人作出相应的补偿。而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在补偿没有到位之前,一般是不允许进行土地征收的。但对很多人而言其实都不是很清楚国家征地补偿标准。下面我们带来相关资料,就来告诉您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