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合同先通知再起诉是否合理?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解除合同先通知再起诉是否合理? 一、起诉是否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通知方式
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未将解除意思通知对方,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判决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以通知未完成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则受理并进行实体处理。这里认可解除的意思通知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必经程序,但解除权人可以起诉作为通知合同解除的方式。因为,解除权人提起相关诉讼后,其在诉状中的意思表示同样会产生其他通知方式的效果。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解除权人是无法实际通知到违约方,坚持先通知解除才能起诉,是机械的理解立法的本意,并且也将损害解除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合同法》第96条也未规定何种方式通知解除合同有效或无效。因而合同解除权人通过起诉方式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对方当事人并无不可。而且相对方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可以提出确认合同解除无效的反诉、反驳或抗辩,得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通知到达对方后合同解除,那么在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法到达对方的情况下,合同将无法解除,解除权人将面临着明知继续履行合同将遭受巨大损失,仍然无法解除合同的困境。在诉讼法中,法院可以采取多种送达方式,在穷尽各种方式之后,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即使当事人不到庭,也可以缺席开庭审理和判决。但是上述送达方式并不当然适用于诉讼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诉前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相对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未必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这种情况下,如果违约方下落不明或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解除权人的解除权将落空。因而,提起解除合同并请求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的诉讼,对对方的履行请求之诉提出抗辩或反诉,有必要、也应该构成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
二、法律依据
只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立案条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未将解除意思通知对方,直接向法院起诉,可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处理。主要理由如下:
1、《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先履行通知义务。
2、私力救济并不应排斥采取公力救济的方式。因为既然合同解除是一种救济措施,那么作为救济措施可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措施,两者并行但不应互相排斥。特别是当私力救济措施不力的情况下,如对方当事人已经违约,但无法找到,更谈不上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解除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此时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是当事人寻求公权力救济的一种手段。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时,相当于间接地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了被告。
3、不损害相对方既被告的合法诉讼权利。被告方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包括起诉状副本),已经知道原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可以在至少30日内(举证期限)提出确认合同解除无效的反诉、反驳或抗辩,得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有利于维护解除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合同的安全,并减少当事人诉累。
当事人未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直接起诉的,并不当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并不能因此而改变“合同解除需通知相对方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那些恶意违约的相对人来讲,由法院及时送达起诉状,通知其解除合同,是解除权人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节省环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鉴于法院最终解决纠纷的权威效力,更有利于及时维护合同安全,同时相对方作为被告,也同样享有各种诉讼权利,其对合同解除的异议权并未丧失,而是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更有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因此,笔者建议,约定有通知解除方式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采用明示方式通知相对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人未将解除意思通知对方,直接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处理。
综上可知,直接起诉解除合同并不能作为一种通知,也就因此不具有合同解除的效力,我们总结了以上条例希望帮助您解答解除合同先通知再起诉是否有效的问题,由于在不同的案例中,有不同的适用情形,具体的诉讼事宜还请您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





·解除合同有期限限制吗
      解除合同有期限限制吗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那么,在法律上,当事人解除合同有期限限制吗?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解除合同有期限限制吗 实践中,...


·电子合同怎么签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怎么签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的签订首先要使用智能文档设计工具,编辑合同内容(也可以从word文档直接导入),签约双方填写相关合同信息,并确认后,甲方先用电子印章(将一个类似于U盘大小的物体插入电脑,两次输入密码后,用鼠标点击电子文件下方空白处,一个红...


·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怎样的责任
      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怎样的责任无论针对怎样的合同,当事人总是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是需要承担相应义务的,而这里的义务其实也可以说成是当事人需要履行的一种责任。那就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讲,究竟他们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怎样的责...


·物流运输合同签订流程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物流运输合同签订流程中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商群体和规模不断扩大,网络买卖交易数量持续上升,随之而来的就是对物流运输的需求更加旺盛,在货物的运送过程中,交接的时间、地点,途中损耗的解决等事项都需要事先约定,那么,物流运输合同签订流程中有哪些要注意的...


·合同撤销权诉讼时效是什么样的?
      合同撤销权诉讼时效是什么样的?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为什么内容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为什么内容 (一)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合同法整个领域,是合同法的宗旨和价值判断的集中体现。当然,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也应当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里主要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契约自由原则。此原则为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


·物业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多久
      物业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多久?1、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二年至五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2、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时,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者未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合同可以...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双方违约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二,赔偿的标准和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


·买卖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是什么?
      买卖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是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双方确立买卖关系的重要凭证。双方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签署合同,因为合同一旦生效,就具备了法律效力,那么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有哪些?对于这个基本知识,我们通过下文给您介绍下。 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


·协议解除合同的格式
      协议解除合同的格式 一、协议解除的定义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


·一、买卖不破租赁可以合同约定放弃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可以合同约定放弃吗?就可以的;买卖不破租赁是对承租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如果是承租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自己愿意放弃权利也是可以的。但是出租人和买受人不能代承租人放弃此项权利。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